解构碳排放权交易系列丨什么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交易统一市场正式上线;7月24日,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二部主任王建平在全球财富管理论坛上透露,相关期货交易所也在积极开展碳期货的研发工作,拟在条件成熟时研究推出碳排放相关的期货品种。上述事件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将登场,这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一方面有助于中国实现“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的目标;另一方面有助于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截止8月3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CEA总成交量为603.8964万吨,总成交金额为3.041亿元,成交均价为53.68元/吨。近三周成交量趋势偏均衡,成交价格先涨后跌。后市如何演绎?我们希望从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进程中寻找可以借鉴的规律。开篇以介绍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说起。
碳排放交易的定义
碳交易是基于《京都议定书》而生的,它直接将碳排放权定义为一种商品,在不同的机制下用不同的单位来记录可以交易的量,是为了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实现减排目标而采用的市场机制。在6种被要求减排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为最大宗,所以这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计算单位,通称为“碳交易”,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
从理论上讲,碳市场是要寻求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既定的减排目标,当具有减排义务的一方的碳排放量超过被分配的排放配额时,他可以选择增加配额,也可以选择增加减排量,这两种方式都可以让排放量控制在减排目标以内,增加配额可以寻找有剩余配额的一方,增加减排量可以通过项目实现。
碳排放交易的机制
1.交易的基本单位
在《京都议定书》中,各国的排放数额是以“净排放量”,即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及森林(Land use, land use change andforestry,LULUCF)所吸收的二氧化碳当量加引用碳汇从实际排放量中扣除后的余额来计算,并据此分配碳排放配额。
关于排放指标的考核需要了解以下6个关于碳交易的基本单位:
2.基本单位的实际运用
图1中灰色圈圈代表根据《京都议定书》计算出的碳排放配额,这是一个总量值,而其他6个小圈圈则代表实现减排目标过程中可用于交易的6个基本单位,由它们计算出的汇总值将与实际排放的CO2量进行对比,理论上存在三种关系,即大于、等于或小于,当汇总值大于排放值时,表示完成减排目标,当两者相等时,表示正好完成目标,当汇总值小于排放值时,表示未完成减排目标;同时汇总值和碳排放配额也可以进行比较,当汇总值小于碳排放配额时,多余的碳排放配额可结转至第二承诺期或其他被认可的履约期,但前提是约定第二承诺期的《多哈修正案》生效变成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款,这部分结转值才有用武之地。
对于6个基本单位的实际运用,笔者将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秘书处提交的《欧盟对《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的最终汇编和会计报告》进行数据引用并验证。
如图表所示,6个基本单位的汇总量大于第一承诺期的温室气体总排放量,也就意味着碳排放量还有空间,两者的差值为21255673,同时小于根据《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分配量,意味着欧盟未使用完配额,两者的差值为777862741,这表明欧盟成功完成了第一承诺期的减排目标。
3.交易机制
《京都议定书》的重大贡献之一便是创新化地提出了三大灵活的市场机制:
国际排放交易机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e,IET)即在规定的时限内,一个国家将其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以贸易方式直接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国家,碳排放权的价值在这种交易中得到体现;
联合履约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即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合作,转让其实现的减排单位(ERU);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即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帮助等形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清洁项目合作,换取投资项目所产生的部分或全部减排额度。
在第一承诺期内,以上机制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而发展中国家仍以实现持续经济增长和消除贫困为正当优先需要,在2012年之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同时发达国家需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以协助发展中国家减排。介于此,在《京都议定书》之外,适用于不受强制减排任务国家的自愿减排机制(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VER)应运而生,即个人或企业在没有受到外部压力的情况下,为中和自己生活或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而主动从自愿减排市场购买碳减排指标的机制。
这4种机制是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地区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基础,无论是强制减排交易机制还是自愿减排交易机制都是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有效市场手段,是人类为了可持续发展而研究出的低成本高效率减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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