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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首份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达成

更新时间:2022-03-03 08:3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405 网友评论0



图为俞某杰等人非法处置危废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现场。

江西省上饶市生态环境局供图

 
◆本报记者 陈媛媛 通讯员 刘文洁

【谷腾环保网讯】江西省上饶市生态环境局近日与俞某杰等人非法处置危废案的涉案人员及10家违法供应废蚀刻液的上游企业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达2686.64万元。

此案是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第一案,也是上饶市生态环境局、市人民检察院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切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一个案例。

违法利用废蚀刻液生产海绵铜,生产废液直排流入信江河

这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涉案人员合伙在弋阳县范围内,先后非法经营了3处生产加工海绵铜的黑作坊。

2017年10月,弋阳县公安局联合县环保局对被告人俞某杰、何某标开设在弋阳圭峰镇桐梓岭、清湖乡艾家杭溪渡口等地的3处黑作坊依法进行搜查,当场扣押用于生产海绵铜的原材料含铜废液210余吨和大量废铁,并缴获槽罐、塑料桶等大量生产工具。

“蓄水池内盛放着一些不明蓝色液体,在蓄水池西北侧1.2米处发现一条通往信江河的排水道,这一排水道直通信江河旁边的沙滩处,在距排水道北侧5.8米处的沙滩上,可见一处已呈蓝色状的沙堆。”一位当时参与执法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废蚀刻液,来自铜工艺制造业,是一种铜含量较高、酸度较大的工业废液,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从2010年7月开始,被告人俞某杰、何某标在无经营许可、无危废处置资质的情况下,购入大量废蚀刻液和废铁生产加工海绵铜。具体生产流程是,将废铁放入生产池后,灌入废蚀刻液,使其发生化学反应,待废铁熔解后,将生产废液直接排放任其流入信江河,将底层含铜固体废渣(俗称:铜泥或海绵铜)铲出晾干后销售牟利。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贵溪市、鹰潭市居民的恐慌,江西省政府责成鹰潭市、上饶市对信江河段取水口进行专门检测,结果显示信江河水尚符合饮用标准。被告人供述购买了大量碱水,中和这些危废液后再进行排放。 弋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杰、何某标等人违反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773.22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判处了相应的刑罚。随后,被告人等提起了上诉。

2019年4月23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刑事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

2021年,江西省立足省情实际,强化措施、主动作为、积极创新,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扎实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地,取得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相互支持、相互补充,2021年8月3日,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监督等程序。

《办法》坚持积极探索实践,加强司法行政联动,切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方面提出了多项创新举措。

一是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互通机制。《办法》要求,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在实际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双方互通的情况来协商确定开展相关工作的主体,另一方则终止索赔工作或中止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避免同一案件多方启动。

二是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程序。《办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作了细化,规定行政机关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办理检察机关移送线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邀请检察机关参与。明确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既有利于增强磋商程序的公信力,也有利于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同时能够有效提高磋商效率。

三是细化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协作办案方式。《办法》规定,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提供法律咨询等;行政机关可以在专业咨询、技术鉴定等方面向检察机关提供支持。《办法》提出,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是明确建立人员共享和交流培训机制。《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可视情聘请行政机关业务骨干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共同参与公益诉讼办案工作。2021年,江西省检察院已经聘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土壤处的1名干部为特邀检察官助理。行政机关也可聘请检察院检察官为特邀法律顾问,为行政执法办案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与上游企业多次磋商最终达成损害赔偿协议

环境有价,损害必赔。2017年底起,弋阳县政府组织对本案件受损地块进行修复,对污染物进行了处置。本案中,俞某杰、何某标等人因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尚未对其造成的环境破坏后果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这一线索,经初查后移送市生态环境局。

经核查相关案件线索后,上饶市生态环境局对此案立案审查。通过查阅案卷、现场勘验等方式,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期间,由市检察院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损害量化及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定评估,经分析研判认定:应当要求18家向俞某杰等人违法供应废蚀刻液的上游企业和俞某杰等黑作坊经营管理者及承运人、中间人共18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2686.64万元。

上饶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检察院多次协商沟通,在调查取证和磋商会谈中,双方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协调处理相关事项。经先后召开了11场磋商会议,最终,上饶市生态环境局与10家上游企业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达2686.64万元。

对剩余部分磋商未成或不同意磋商的企业与个人,由上饶市生态环境局代表政府诉至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上饶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也参与了磋商、诉讼。

这起案件经磋商成功达成协议,促进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行政机关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也充分发挥了“两种制度”的合力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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