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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公司及常德一村民非法处置生产废水付出沉重代价

更新时间:2022-03-31 09:4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2589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趁着夜深人静,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白鹤村的村民王某某偷偷往村里的池塘内倒了一车“废水”。

可让他没想到的是,第二天就“东窗事发”:两万多元的“处置费”刚拿到手,自己就被拘留了。更令他震惊的是,因为这一车“废水”,他还要与涉案公司共同赔付1254万余元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王某某将某公司生产废水倾倒至水塘内

王某某曾在2008年左右从事过从广东运输买卖甲醇的生意。后来发现锅炉油的市场很火,便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相关买卖信息。

有一次他与别人闲聊,听说从广东省运输废水和污泥进行“处理”很赚钱。随后他在不具备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就在一个买卖锅炉油的群里发布了“能处理废水”的信息。不久,他就接到了“业务”。

2021年8月15日,广东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某某经人介绍,在明知王某某不具备处置废水资质的情况下,与其达成协议:由广东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900元/吨的价格,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交由王某某进行处理。同时张某某抽取每吨300元的回扣。

同年8月16日,王某某通过网络平台联系江西省某物流有限公司业务员聂某,聂某又联系江西省某汽运有限公司调度员庄某某,安排罐车及司机巫某某、李某某,驱车至广东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仓库(位于英德市),将32.71吨废水装车,并于次日运至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白鹤村开明农庄旁一处水塘边,由王某某直接倾倒至水塘内。

事后,广东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装卸搬运服务费的名义支付给王某某处置费29439元,王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支付回扣9813元。

废水发酵熏醒村民,池水和底泥被污染

2021年8月17日晚,废水开始发酵。池塘周边的村民陆续被恶臭熏醒,反应强烈的甚至出现流泪呕吐等不良反应,有的村民干脆住进宾馆。随后,当地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此时的水面上已漂浮了一层黄色的油,还不时有死鱼浮上来。

经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广东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为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

同时经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鉴定,废水在倾倒入水塘后,水塘水水质与邻近未受污染水塘相比,化学需氧量、挥发酚和石油烃浓度有大幅度增加,废水倾倒与造成水塘水体和底泥污染的因果关系明确,废水倾倒造成了水塘水体和表层底泥污染。

2021年8月19日~10月10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武陵分局对此进行了应急处置。其中水塘水体的运输及处置费用为746.88544万元,水塘底泥的运输处置费用为535.4518万元,两项合计1282.33724万元。

同时在应急处置初期,武陵分局委托湖南德环检测中心编制了事件处置应急方案(编制费用为28万元)。应急处置费用和应急方案编制费用共计1310.33724万元。

涉案公司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根据武陵分局申请,2022年1月,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对广东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危害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审查期间,广东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其不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经过调查,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广东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明知王某某等人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情况下,仍将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交其处置,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广东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为此,在《支持磋商意见书》中,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及《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的规定,建议武陵区人民政府从明确适格的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完善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的表述及法律的论证等方面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建议列明广东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和王某某均为赔偿义务人;建议应重点表述赔偿义务人共同实施侵权的行为,以及侵权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后果等。

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阶段赔偿义务人已经完成金额赔付,共计1254.8118万元。目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已完成修复,案件进入刑事审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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