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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对后续监管有哪些影响?该如何整改?

更新时间:2022-05-12 06:54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章圣样 阅读:17586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在环评报告质量抽查中发现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的质量问题,对后续监管会有什么影响?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处理后,环评报告的质量问题应如何整改?这些问题往往容易被忽视,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区分环评报告的严重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8条概括规定了环评报告的严重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形式,即为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办法》第27条具体规定了严重质量问题的7种情形,相比第27条而言,第26条具体规定的质量问题的10种情形,属一般质量问题。

严重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问题在相应的法律责任方面也相差很大。对于一般质量问题的情形,《办法》第26条明确,由生态环境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处理。经核查,这10种情形如果有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或者同时有《办法》第27条规定情形的,构成类似刑法中的“想象竞合”,应择一从重处理,按《办法》第27条规定的严重质量问题对待处理。

对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办法》第27条明确,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2条规定处理,即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高额罚款外,甚至还要限制或终身禁止其环评报告编制工作。根据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由此还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6日印发,2022年5月15日施行)第73条和74条规定明确了上述罪名的追诉标准,比如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可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又如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环评报告质量问题是否会影响原审批决定的效力?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审批是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一项行政许可,其还应受《行政许可法》调整。《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也即行政许可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从《行政许可法》可知,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主要有撤回、变更、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形。

该法第8条第2款规定,撤回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二是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该法第49条规定,变更行政许可适用于被许可人向行政机关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该法第69条规定,撤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许可,有5种具体情形,二是相对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违法取得行政许可。

吊销行政许可属于行政处罚,适用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吊销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目前尚无吊销环评报告批准文件的规定。

注销行政许可适用于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行政许可失效的情形。《行政许可法》第70条规定了5种具体情形,比如依据其第3项规定,如果企业法人依法终止的,相应的环评报告批准文件则将面临被注销而失效。

对于严重质量问题的环评报告,《办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环评报告批准文件,除非存在《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3款规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情形。

而对于一般质量问题的环评报告,除非符合依法撤回、变更、注销等适用情形,根据行政许可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原环评报告批准文件。

环评报告质量问题还会产生其他关联影响,应予以及时整改

环评报告质量问题会直接影响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管理、环境执法监管等方面,甚至关系企业的生存发展问题。《办法》第30条第3款也规定,对存在环评报告质量问题的建设项目,原审批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措施避免建设项目产生不良环境影响。

对于严重质量问题的环评报告,一旦环评报告批准文件被撤销,意味着该建设项目需要重新履行环评报告审批手续,那原基于该环评报告批准文件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都会存在合法性问题。因此,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重新编制环评报告,如有必要,通过调整建设项目的内容,确保符合环评报告审批条件,否则,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1条规定,建设单位后续可能面临被依法责令恢复原状的巨大法律风险。

对于一般质量问题的环评报告,虽然环评报告内容存在瑕疵,但是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还是正确、合理的,对后续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管理等影响较小。建设单位可以基于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通报批评处理决定,对原环评报告内容中的具体问题予以更正,编写环境影响评价补充说明,向原审批部门进行备案,也即书面报告原审批部门,后续再视情况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相应内容。如果属于环评报告书,同时符合环境影响后评价条件的,可以通过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一并解决。

综上,笔者认为,生态环境部门对于抽查发现的环评报告质量问题要甄别区分严重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问题,除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外,务必重视环评报告质量问题的整改工作,避免建设项目事后监管存在漏洞,从而形成闭环监管。

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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