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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明确环评、监测造假入刑“门槛”

更新时间:2022-05-16 09:28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2103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立案追诉标准出台,正在逐字逐句学习。”4月29日晚上,环评编制公司的小王发出这样一条朋友圈。

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为《立案追诉标准(二)》)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对环评、监测造假的立案追诉标准首次予以明确。

立案追诉标准在实践呼唤下应势出炉

事实上,环评、监测造假入刑并不是一个新概念。

201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环评机构、人员弄虚作假纳入刑法。2020年底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纳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主体范围。

既然环评、监测造假入刑早已确定,那么《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发布又是为何?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争端预防和解决研究院副院长、法学教授龚向前告诉记者,某种意义上来讲,立案追诉标准可以作为环评、监测造假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门槛。

“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尽管立案追诉并不意味犯罪成立,但什么程度的环评、监测造假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会被移交公安机关,需要立案追诉标准来明确,而这也是立法的必然过程。”龚向前指出。

记者搜索公开材料发现,近年来因环评、监测造假入刑的案例数量虽有增多,但仍相对较少。其中最令人熟知的便是江苏响水2019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其中6家中介机构和22名责任人分别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为什么相关案例数量会相对较少,是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真的不多吗?东部某省一位基层生态环境执法同志告诉记者,由于相关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未定,他们并不知道哪些案件或涉嫌刑事犯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强调要情节严重,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条文要求相关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要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这些模糊的表述很难具体把握尺度,所以在日常执法中,对环评、监测造假行为大多是进行行政处罚,很难移交至公安机关。”这名执法同志也表达了自己的无奈。

法律明晰的必然,执法解惑的应然,这样的背景下,环评、监测造假立案追诉标准被明确。

环评、监测造假将面临牢狱之灾

相比于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等手段对违法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则要严厉得多,相关责任人将会面临牢狱之灾。

《刑法》中明确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最高将被处以十年有期徒刑,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若造成严重后果,最高也将被处三年有期徒刑。

虽然环评、监测造假的刑事处罚不低,但在之前,环保圈内仍有一些人不以为然,认为环评、监测造假入刑“听得多,见得少”。但是此次立案追诉标准发布后,若再不予以重视,环评、监测造假入刑会动真格见真章。

对于环评、监测中介组织的人员,《立案追诉标准(二)》中指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龚向前认为,这个立案追诉的门槛比较低:“目前一些案件,环评、监测造假行为对国家、公众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往往以百万元计。在业务承揽中,环评机构通过不法行为获得10万元相当容易,而收费相对较低的监测机构,有时单项业务收入也在10万元标准之上。”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国强持同样的观点。他表示,目前的标准在环境实务中的确较低。但他同时指出,对于立案追诉标准的评价,应当以法律条文整体来看。

“这个立案追诉标准是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统一适用的,不存在对环评和监测机构的特别规定。”陈国强介绍说。

此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另外一则标准同样值得注意。《立案追诉标准(二)》中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同样应予立案追诉。

简单说,便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两年三罚便将立案追诉。陈国强告诉记者,此处两年三罚的“罚”字大有奥妙:“《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进行修订,将通报批评纳入行政处罚种类之中。”

这便意味着,一旦两年之内因环评、监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到通报批评三次,相关人员便会被立案追诉。

对环评、监测造假进行持续打击

对于《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发布,东部某省的基层生态环境执法同志表示非常欢迎:“以后在环境执法过程中,一旦遇到符合标准的相关案件,我便可以顺畅地移交至公安机关,相当于对案件多了一种解决方式,让性质恶劣的环评、监测造假行为得到应有处罚。”

而在专家学者看来,《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发布更是反映出国家在打击环评、监测领域造假行为上的决心。

“原先对于环评、监测造假只能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惩罚力度较弱,目前将环评、监测等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纳入刑事追责范围,加强了对环境保护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对环评及监测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陈国强介绍。

龚向前则认为,《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对故意提供虚假文件、出具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行为的具体规定,反映出对于环评、监测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这样的决心,不是一阵风、一场雨,说来就来,而是一次持久而系统的系统工程:

生态环境部2021年1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透露,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打假方面的态度是坚决的、一贯的,对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粗制滥造始终坚持零容忍。将强化环评文件严重质量问题线索移送查处机制,对情节严重的,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同样是从去年开始,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将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纳入专项行动。

今年专项行动方案中明确,严查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案件中出具比对监测报告的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延伸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出具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的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当钟表的指针指向零时,小王已经细细看完了《立案追诉标准(二)》全文。他关掉公示网页,合上电脑准备睡觉。夜已深,房间里黑洞洞的,但他的心里却明亮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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