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禁止令制止噪声扰民行为?最高法权威解答
【谷腾环保网讯】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噪声侵权案件审理,注重以法治力量守护公众“安静权”。202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正式实施,4月,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全国首份“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结合全国首份“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的相关情况以及如何适用环境侵权禁止令等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相关负责人。
古怪吼叫不间断重复,法院发出诉前禁止令
2018年12月起,家住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区302房的王先生一家就不断在房间内听到古怪的吼叫,内容是“荒山野鬼”,并在每天上午、下午到夜间不间断重复播放。
受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影响,王先生的女儿居家线上学习,奇怪的叫声严重影响家人的正常生活。经王先生了解,原来是102房的李先生制造的噪声。
经沟通未果,无奈之下,王先生于2022年4月13日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交诉前《禁止令申请书》,请求法院禁止被申请人李先生采取制造“荒山野鬼”声音等其他方式制造噪声。
经广州市海珠区生态环境局监测,该声音在302房屋内为36分贝,但可以清晰听到,并未达到噪声限值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的标准,相关执法部门无法予以处罚。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依法做出诉前禁止令,禁止被申请人通过播放“荒山野鬼”录音等方式制造噪声扰民。
行为保全制度在生态环境领域中的延伸适用
记者了解到,2022年1月1日,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正式施行。禁止令保全措施是为及时制止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避免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的临时性救济措施。
“该司法解释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制度在生态环境领域中的延伸适用,丰富了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内涵。”最高法环资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广东法院于2022年4月作出全国第一份“噪声扰民”禁止令,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最高法环资庭相关负责人介绍,在上述案件中,李先生发出噪声的行为属于“正在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虽然发生在邻里之间,但因其尚未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依据民法典和当时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均无法保障李先生的合法权益。而王先生受到噪声侵害行为属于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所规定“如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形”,故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做出噪声侵害禁止令,及时制止了李先生噪声侵害行为,有效维护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为解决噪声扰民、防治噪声污染提供了法治遵循。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规定并不以是否超标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故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范围进一步拓宽。”上述负责人介绍,禁止令是一种预防性司法手段。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除了适用像王先生这样在起诉前申请法院作出的诉前禁止令外,还适用于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诉中禁止令,制止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
法院在审查禁止令申请时,需高度关注双方利益平等保护
据不完全统计,在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施行后,四川、贵州、河南、北京等地法院也作出过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保全措施。如,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作出禁止令,责令某企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污染物。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诉前禁止令,禁止某企业使用开炼机、密炼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除了噪声领域,禁止令适用范围涵盖水、大气、噪声等生态要素以及林地等自然资源。”上述负责人介绍,为确保禁止令审慎不滥用,人民法院在审查禁止令申请时,需高度关注双方利益平等保护。具体判断时要考量被申请人人的行为是否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而仍在实施,不作出禁止令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是否会超过作出禁止令对被申请人造成的影响,作出禁止令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在对上述因素予以充分考量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断。
最高法环资庭相关负责人强调,禁止令救济是针对生态环境侵权行为的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及时制止侵害行为,以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如果禁止令保全措施已经起到作用或者申请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了诉讼,禁止令保全措施就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和功能。
“禁止令分为诉前禁止令和诉中禁止令。对于诉前禁止令来说,申请人超过30日不起诉则自动失效。当然,申请人还可以继续申请诉前禁止令,人民法院也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判断标准进行判断,决定是否做出禁止令保全措施。”最高法环资庭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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