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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通报4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2-06-27 10:57 来源: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阅读:3181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日前,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公开6月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1案例:长葛市污水净化站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报送单位: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长葛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分管局长(签字):王矛

部门负责人(签字):马文军

报送人(签字):贾晓涛

报送时间:2022 年6 月24 日

案例:长葛市污水净化站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类型】涉嫌环境违法 【案件办理单位】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长葛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环境要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主要违法行为】该公司出水口污水排放日均值:氨氮、总氮, 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 A 标准的规定。

一、基本案情

根据该污水净化站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显示,2022 年 3 月 5 日-11 日期间,该站外排污水中氨氮、总氮污染物日均值连续 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 准 A 标准。我局执法人员贾晓涛、付聪于 2022 年 3 月 7 日对该站 进行检查,并由长葛市环境监测管理站,监测人员朱德怀、胥华 明对该站总排放口外排污水取样(每 2h 一次,取 24h 混合样), 监测报告显示:COD 测定浓度日均值为30 ㎎/L、氨氮测定浓度日 均值为 17 ㎎/L、总磷测定浓度日均值为 0.10 ㎎/L、总氮测定浓度 日均值为 29.3mg/L,其中氨氮日均值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 A 标准 1.125 倍(标准值 为 8mg/L),总氮日均值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级标准 A 标准 0.953 倍(标准值为 15mg/L)。并于 3 月 8 日立案 调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 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最终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

二、执法亮点

(一)证据固定迅速。现场负责人见证了检查全过程以及现 场污水取样情况,在违法事实面前只能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

 (二)执法程序规范。本案执法人员执法程序规范,严格按 照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执法过程中,能充分保障当事人 的合法权利,每个环节都合法、规范、严谨、记录详实。

 三、案件启示

在线监测数据是实时反映企业排污现状,是实时掌握企业各 项数值达标更加透明化、规范化的“数据大脑”,对企业偷排、 漏排、超标排放污染物或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 为尽收眼底。在不断提升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化和精细化水平的同 时,也对企业达标排污,不断推进绿色发展奠定基础,并提高环 境监管能力。

 对该污水净化站,排污口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检查、分析比对。

 对该站总排放口外排污水取样(每 2h 一次,取 24h 混合样)

2案例:襄城县某木业有限公司涉嫌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 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报送单位: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

 分管局长(签字):孙永安

部门负责人(签字):徐磊

报送人(签字):殷向民

报送时间:2022 年6 月24 日

案例:襄城县某木业有限公司涉嫌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 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案件类型】涉嫌环境违法 【案件办理单位】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

【环境要素】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主要违法行为】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一、基本案情

2021 年 10 月 22 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襄城县某木业有限公司及厂区外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洋湖渠北岸渠水面下 一个排污口,排污口位于襄城县某木业有限公司南围墙外约 5 米 处,经对该公司生产区域东侧空地进行挖掘,在距地面以下约 3 米处挖掘出一黑色塑料硬管,自该公司方向通向洋湖渠,我局执 法人员对暗管连接的源头(厂区储存罐内的污水)和暗管末端(排 污口)内残留的污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分别为:氨氮 119mg/L,总磷 15mg/L,化学需氧量 10400mg/L;氨氮 540mg/L,总磷 41mg/L,化学需氧量 16000mg/L,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该公 司实际持有人王某,王某确认是自己设置暗管,将污水向洋湖渠排放属实,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 式排放水污染物。 最终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叁万陆仟元整,并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二、执法亮点

(一)证据固定迅速。现场调用挖掘机到现场,迫使环境违 法企业负责人主动指认暗管位置,从而快速准确挖出暗管,证据固定迅速,环境违法企业负责人见证了检查全过程以及私设暗管,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情况,在违法事实面前只能如实 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本案中现场(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在检查中先后完成。

(二)法律法规更严格、细化。《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 准(修订)》明确规定,全面梳理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分门别 类,采用百分比模式,即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因素,按照 不同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各项裁量因素的百分值。

(三)执法程序规范。本案执法人员执法程序规范,严格按 照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移送案件。执法过程中,能充分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每个环节都合法、规范、严谨、记录详 实。

 三、案件启示

坚守生态红线,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予以 处理,对超标排污、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暗管渗坑排污、 在线数据造假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 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到该公司及厂区外围进行现场检查

 该公司外围地面以下约 3 米处挖掘出一黑色塑料硬管

 执法人员排查暗管与盛装污水罐连接位置和阀门

执法人员现场排查到该公司院内排污源头

 执法人员对外排污口现场取样调查

执法人员对拔出暗管道现场测量取证

3天昊家纺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废水案

案例提供单位: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魏都分局

 案例类型:轻微违法免予处罚

 案例名称:天昊家纺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废水案

案例概要: 2022 年5月26日接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通报,该单位在 2022 年 5 月 26 日废水总排口COD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为 211.1 ㎎ /L,标准为 200 ㎎/L,超标 0.06 倍。所排放的废水超过执行的排放 标准。 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超过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 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022年5月31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该单位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称:

2022年5月24日自动在线设施与国发平台联网,在 线监控设施处于调试期,5 月 26 日因监测设施(取样管)抽取到杂物柳絮,造成数据异常超标,经工作人员紧急抢修,数据恢复正常。 经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核查该单位近段时间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及 在线监控记录,认定检测数据出现异常,是由于检测设备抽取杂物柳 絮造成,发现问题当天运维人员已采取维护措施,并运维方单位已出 具设备故障报告。现场自动在线监控正常运行及数据正常。

2022年6月2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魏都分局对该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 行为,做到达标排放。按照《许昌市疫情防控期间安全有序复工 复产工作方案》助企解难促发展要求,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 发的《关于公布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 知》(豫环办(2021)68 号)第 4 条“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 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 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免 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案件集体审议会议决定,决定对该公司 免予行政处罚。

 本案体会:

 一、法律法规更严格、细化。《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 准(修订)》明确规定,全面梳理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分门 别类,采用百分比模式,即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因素,按照不同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各项裁量因素的百分值。

 二、现场普法、用法,提升行政执法的“温度”。企业违法 行为虽然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长此以往,会导致环境管理上 的漏洞,存在隐患。给予免罚,既能让企业意识到该行为带来的 严重后果,并企业也从该案件中得到警示,做到企业发展环保先 行,不断提升环境主体意识。

 三、与时俱进,利用远程在线监控,提高环境监管能力。远 程在线监控设施真正成为环境污染监管的“千里眼”,在线监测 数据是实时反映企业排污现状,是实时掌握企业各项数值达标更 加透明化、规范化的“数据大脑”,对企业偷排、漏排、超标排 放污染物或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尽收眼底。 在不断提升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化和精细化水平的同时,也对企业 达标排污,不断推进绿色发展奠定基础。

4案例名称:禹州市第一火力发电厂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提供单位: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禹州分局

 案例点评人:赵涛

工作单位: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禹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案例名称:禹州市第一火力发电厂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类型:涉温室气体排放

处罚及执行情况:已处罚 案件概要: 2022 年 3 月 22 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赵涛、王晓磊 对禹州市第一火力发电厂有限责任公司 2019-2020 年度碳 排放配额清缴落实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调查,该企业2020 年 12 月 29 日被生态环境部纳入 2019-2020 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重点排放单位名 单。根据省厅安排,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单位 2019-2020 年度碳排放报告组织核查,2020年 8 月 21 日出 具了 2019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2021 年 6 月 29 日出 具了 2020 年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结论,两年的核查结果均已 告知该单位。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 系统》向该单位发放的配额情况:禹州市第一火力发电厂有 限责任公司 2019-2020年度免费碳排放配额量为417659吨, 应履约碳排放量为 524958 吨,碳排放缺口量为 107299 吨。 配额履约缺口占比 20.44%,超过 20%,配额履约缺口量 107299 吨。

 (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资料,制作法律文书)

 2021 年 12 月 15 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禹州分局向该单 位下达了《按时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工作告知书》,要求该单位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2019-2020 年度(2021 年第一个履约周期)碳配额清缴,2021 年 12 月 29 日该单位 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进行了全部免费配额 量清缴结算,但仍有 107299 吨配额履约缺口额未清缴;2022 年 1 月 1 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下达了《关于依法查处未按时 足额碳排放配额企业的通知》,2022 年 1 月 4 日许昌市生态 环境局向有关分局下达了《关于依法查处未按时足额碳排放 配额企业的通知》,均要求该单位 2022 年 1 月 10 日前按时 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规定完成 2019-2020 年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该行为涉嫌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 条的规定。2022 年 4 月 7 日,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第二十八条,禹州分局向该单位下达了处罚决定, 责令该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规定。目前,已处罚到位。

(召开案件评审会,送达执法文书)

 案件启示: 2021年是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首个履约周期,碳排放交易及温室企业排放控制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关注,此案是禹州分局首次办理该类案件,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禹州分局执 法人员克服法律法规不熟悉、执法经验不足等困难,通过深 入学习《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研讨其他地区办案经验,顺利通过智慧办案系统完成案件办 理。通过案件办理,提高了涉案企业的法律意识,对其他涉 温室气体排放企业产生了警示作用,有助于企业履行环境保 护主体责任,主动减少碳排放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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