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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更新时间:2022-10-27 11:43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作者: 阅读:5415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制定的《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由于不同行业类型涉及的污染排放特征值对应不同的计算单位(吨、床等)和污染物(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为方便纳税人进行计算,对《办法》中适用的纳税人类型和污染物类别进行如下分类:一是医院、小型企业和部分第三产业纳税人的水污染物;二是餐饮业纳税人的大气污染物;三是施工工地纳税人的大气污染物。

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量、应纳税额,根据《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和《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和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附件3)核定计算。

第四条 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

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第五条 医院、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核定征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医院、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1.能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2.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月污水排放量=实际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

3.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1)医院的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2)餐饮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3)其他行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值×单位税额

(二)餐饮业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以上计算方法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详见附件2。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中所称污水排放系数为0.8。

第七条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其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下:

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扬尘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详见附件3。

第八条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第九条 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生变化时,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征收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自变更之日的次月起,按照新的征收方式确定计税依据。

第十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办理纳税事宜。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符合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入税收管理。

(二)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排污特征值系数,及时对核定征收涉税相关数据进行维护调整。

(三)税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工作,对纳税人经营情况、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公布本市的抽样测算方法。

(二)对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小型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企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和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一、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注:一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累计扣减;二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扣减,若同时采用两种措施,则按“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扣减。一次和二次扬尘削减系数可以叠加扣减。

二、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一)道路硬化措施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

2、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3、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二)边界围挡

1、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三)裸露地(含土方)覆盖

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2、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3、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四)易扬尘物料覆盖

1、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符合相关标准的密目网或土工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

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3、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五)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六)渣土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1、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2、工地至少一个进出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3、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4、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5、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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