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布4起排污许可类典型案例
【谷腾环保网讯】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近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外发布了4起排污许可类典型执法案例。其中2起分别因未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而被处罚,另2起虽有违规行为,但被发现后都能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均免于处罚。
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的核心制度,排污许可证是企业守法、行政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近年来,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严格依证执法,对于无证排污、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不按证排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未提交执行报告等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发布的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未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而被处罚。该公司2019年申领了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为19个,2022年4月,房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现有21个污染物排放口。其中2个污染物排放口于2021年1月增设,按规定应该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房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处二十万元罚款。本案中,该单位依法申报并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但在新增了2个污染物排放口后,属于“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符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规定应该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应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进行了处罚。
发布的北京运通博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而被处罚。2022年2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北京运通博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共设置11个废气排放口、1个厂界无组织排放和1个废水总排口。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对漆房排放口(DA003-DA007)的苯系物开展自行监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处2万元罚款。该单位于2020年申领排污许可证,属于简化管理。已申领的许可证中要求,该单位应对两个调漆间废气排放口(DA001和DA002)的非甲烷总烃等4项、对漆房废气排放口(DA003-DA011)的非甲烷总烃等3项、对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等4项和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等9项进行手工监测,监测频次为每年一次。在运营过程中,该单位出现了自行监测漏项,无法准确全面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偏离了开展自行监测的初衷。
为高标准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举措,主动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近年来,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优化综合执法方式,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将三大类31种情形列入不予处罚清单,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让执法更有温度。此次免于处罚的北京泰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油潞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2起典型案例均属于弹性执法情形。
2022年4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泰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装的水污染物氨氮自动监测设备未开启自动标样核查和自动校准功能,现场用标液标定发现,分析仪测量误差为11%,超过了10%的运行技术规范要求,属于未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形。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单位在日常维护管理中,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人工校准,且在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立即进行了改正。鉴于该单位未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2021年10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北京中油潞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建有一个20立方米的柴油油罐,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但该单位未编制相应的预案,也未进行备案。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该单位积极整改,及时完成了预案编制和备案等工作,鉴于该单位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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