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先行先试见成效
【谷腾环保网讯】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现场会近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会议发布了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首次联合评选的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并就长三角“三省一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与举措进行了交流。
近年来,江苏省先行先试,构建独具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7+1”制度体系,案例实践的提质与赔偿修复的增效齐头并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工作位居全国前列。截至目前,江苏全省累计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342件,涉案总金额11.27亿元;累计办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150件,其中已开展修复1233件,涉案金额4.61亿元。
探索创新建章立制
2021年12月3日,南通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无水氟化氢在装卸过程中发生泄漏。因公司未依法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应急事故演练,导致事故处置不当,处置过程中部分消防水流入海安市海溱河。
本案是全国首例探索实行惩罚性赔偿和替代性修复相结合的生态环境损害磋商成功案例。经磋商,协议金额是33.36万元,其中惩罚性赔偿费用是5.77万元,用于开展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改善当地的水生生态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后,南通市率先出台《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试行)》,在全国范围内生态环境领域首次就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出台具体工作规定,并成功依据上述规定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江苏在全国率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损害综合认定辅助决策软件,选取南通市作为试点地区,启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电子化评估工作,破解‘评估难、评估贵’等制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瓶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二级巡视员、法规标准与科技处处长杨新芝介绍。
截至目前,南通市已开展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案件66件,赔偿总金额达到109万元,其中惩罚性赔偿金额38万元。采用电子化评估办案22件,从启动索赔至签订协议,多数案件可在一个月内办结,较常规程序评估时长缩短一半以上。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的衔接更加紧密,“应赔尽赔”理念贯穿于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得以实现。
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程序要求写入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实现从“主动”磋商到“应当”磋商的转变,进一步强化了磋商程序的法律地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联合15个部门编制的《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首次提出案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明确简易评估认定、简易磋商程序的适用范畴,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成效。
部门协作强化联动
2020年7月,常熟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某镇一家铝氧化作坊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在生产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含铬废水直接排放。经查,张某等4人违法排放工业废水,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同时需承担污染环境的民事侵权责任。
为使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常熟生态环境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积极促成属地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与张某等人进行磋商。今年7月,这起案件获评江苏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检察公益诉讼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监管与司法监督的有效衔接,近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与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在前期会签《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联动的意见》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制度、细化流程,再次合作签署了全省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见证工作规程。
“江苏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检察公益诉讼领域省级层面的衔接也是日益密切。”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一级巡视员于红霞介绍,2018年,省生态环境厅与省检察院共同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意见》;2019年、2020年,在公益诉讼(环境损害)领域先后出台了一个办法,成立了一个联合实验室,建立了一个专家库,有效解决了环境损害公益诉讼办案鉴定难等问题。
2022年,两部门再度携手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从线索移送、磋商、诉讼、生态环境修复以及信息共享与宣传交流等五个方面全方位建立衔接机制。
此外,还连续两年联合评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定期对可能涉及环境资源公益受损的线索联合挂牌督办,推动了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进度,体现了生态修复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
案件办理提质增效
2022年5月,在太湖生态岛金庭镇居山湾碳汇林片区,一份金额55901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正式签订,苏州市太湖生态岛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替代性修复实例落地。这是全省首个集修复示范、法制警示、科普交流和监测监控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
目前,已有21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落户”基地或正在开展中。
因未配套建设焊接烟气收集处理设施导致大气污染,苏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以植绿替代的方式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种植了117棵水杉树。
“谁损害谁赔偿,让企业以生态修复的方式履行赔偿责任是一个创新,我们企业心服口服。”公司总经理许某说,通过绿化种植,企业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也深刻意识到企业的主体责任。今后,企业将更好地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和责任,争做绿色企业。
此外,江苏还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与核实报告制度,坚持定期调度各设区市线索筛查与核实情况。建立了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库,向各地实时推送案件线索。
“对国家交办线索清单中涉及江苏的案件线索,特别是涉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案件线索,同步纳入江苏省线索库动态跟踪办理情况,实现从‘应提尽提’到‘应赔尽赔’的闭环管理。2022年,全省新增案件1163件,涉案金额7798.85万元。”杨新芝介绍。
下一步,江苏将进一步规范鉴定评估行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快速评估试点,就案件分级分类管理规范、综合认定辅助决策基准等方面进行探索,充分发挥电子化评估和类案参考的作用,推动解决区域间存在的“同案不同鉴定意见”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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