氨氮超标 这一污水处理厂被罚33万元!
【谷腾环保网讯】为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探索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放大执法效果,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开设“总监说法”普法专栏,定期邀请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总监对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点评说法,在做好环保总监法治教育的同时,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环保法治实践的感受和认知,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7日,接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预警,南通市通州区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出水口氨氮连续超标,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随即至该单位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运营,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水,南通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单位污水排放口排放废水进行采样监测。2022年7月12日,南通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单位污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氨氮指标测定值为10.1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类排放标准限值的1.02倍。
处理结果
该单位污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污染因子氨氮数值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限制生产一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33万元。2022年9月19日,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与该单位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单位以47743元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总监说法
污水处理厂原本是提高水环境质量的治污单位,是典型的环保企业,也是城乡水污染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本案中涉及的污水处理厂不仅没能治污,反而因排放超标废水成了“污染源”,也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这起案件暴露出该单位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上的不足及环保法律意识的淡薄,也给同样作为污水处理单位的我们敲响了警钟。
废水稳定达标排放是污水处理单位最基本的环保要求之一,要坚决守住达标排放底线,首先要加快提标改造进度。目前,因污水处理设备老化而导致的废水超标问题在涉水企业中屡见不鲜,只有加大资金投入,下大力气改造,才能为废水稳定达标排放提供根本保障。其次是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时刻关注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定期检查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后立即停止污水外排,并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最后,要完善应急处置设施,并做到定期维护,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或监测数据异常时废水能够有效截留、贮存及处理。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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