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实施总量指标差异化替代,难否?
【谷腾环保网讯】3月2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天津市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大气污染物,同时,上述两项大气污染物还将实施建设项目新增总量指标差异化替代。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综合处处长李志军表示,《办法》规定的重点污染物指标,与“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确定的污染物保持统一。
这是“VOCs”替代“二氧化硫”成为新的总量控制指标首次在天津市政府规章之中予以明确。
图为发布会现场,中环报记者任效良摄。
存在项目需求量大但减排空间有限等挑战
“十三五”规划涉及空气质量的有两个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经过多年治理,二氧化硫指标已成为治气对象的相对“过去式”。
而持续“治气”攻坚,则面临臭氧污染日益凸显的问题。因而,作为生成O3和PM2.5重要前体物的——VOCs,在“十四五”期间成为新的总量减排指标。
记者注意到,《办法》指出,实施建设项目新增总量指标差异化替代。这意味着,VOCs作为“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也将实施分类倍量替代。
相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总排放量实行差异化替代是否有难度?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处二级主管洪礼楠告诉中环报记者,相关挑战存在于两方面,首先是相关减排量核算相对复杂。
“不同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种类繁多,不同工艺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不同。如石化企业排放以烯烃类物质为主,而涂料生产及使用企业以醛酮、芳香烃为主。导致治理工程减排量核算存在较大复杂性。”洪礼楠表示。
另一方面主要是新建项目需求量大但减排空间有限。
洪礼楠介绍,天津市于十三五期间,已要求涉VOCs排放企业全面安装治理设施,十四五期间持续减排空间有限。但生产生活诸多建设项目都需要新增VOCs总量指标,通过在现有工程基础上深挖各行业企业减排空间,无论对天津市大气质量改善,还是为新建项目落地提供总量储备都非常重要。
针对上述挑战,天津市已“先行一步”,采取相关措施推动《办法》落实。
洪礼楠表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深入各区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调研帮扶,针对不同行业企业的不同工艺特点,因地制宜提出治理减排方向。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要求,对治理工程项目核算污染物减排总量,提交生态环境部审核。在形成总量的同时通过差异化倍量替代制度,助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另一方面,为开阔减排思路,扩展减排空间,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沟通并协助生态环境部,将油品储运企业储罐密封改造纳入总量核算指南,提升了企业开展储罐治理改造的积极性。
相关总量指标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办法》将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精准性管理。
李志军表示,从区域层面来说,加强发展需求与保护要求的衔接,实行建设项目差异化倍量替代,在环境质量相对较好的区域、流域,实行建设项目污染指标低倍量替代,在环境质量相对较差的区域、流域,实行维持或适当增大污染指标替代量,以精准的污染减排,保障更加稳固的环境质量改善。
从企业层面来说,要在试点开展重点行业、工业园区污染物排放强度监测评估的基础上,研究探索统筹经济产出、污染排放、发展安全的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技术,强化“亩产论英雄”,引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让好钢用在刀刃上”,以有限的环境容量支撑更大体量、更高质量的经济发展。
李志军指出,明确企业总量指标按照排放绩效核定,进一步强化绿色导向是《办法》的创新之一。
“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绝大部分企业总量指标不会低于目前的实际排放量,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李志军在会上强调。
他还说明,《办法》明确,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可以“先用后补”“跨区调剂”,也就是说,各区可以先上建设项目、后落实减排指标,也可与其他区进行指标互换或有偿调剂,这将破解总量指标约束趋紧的挑战,有效保障高质量的好项目、大项目落地。
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处长郭海涛介绍,“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已根据2022年各区环境质量状况,确定了2023年各区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差异化倍量替代要求:对于大气重点污染物,和平区等3个区建设项目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实行1.5倍量替代,其他区实行2倍替代;全市各区建设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实行2倍量替代。”郭海涛说。
据了解,对于纳入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库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民生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倍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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