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逐条对照《噪声法》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谷腾环保网讯】2023年9月19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印发〈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在省内率先明确《噪声法》中部分条款“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承接部门。
《噪声法》于2022年6月5日开始施行,充分考虑了全国各地尤其是市县两级在地方法规、部门分工、历史惯例等方面不完全统一的因素,有13个条款使用了“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等用语,1个条款模糊使用了“监督管理部门”的用语,共14个条款需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明确。《噪声法》施行后,市政府高度重视,2022年7月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组织学习了《噪声法》,会议强调,要确保责任落实,依据法律规定逐条对照,切实发挥法律制度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市领导明确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噪声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多次进行批示调度,召开噪声职责分工会商研讨会协商职责分工。
经过四轮意见征求及三轮面对面协商,在市政府的大力推动及各部门的鼎力支持下,遵循“谁主管,谁处罚”的基本原则,对《噪声法》中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等9项条款进行了细化的职责分工,对5条无需明确条款进行了说明补充,界定了公安、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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