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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 11月1日起实施

更新时间:2023-11-08 21:36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阅读:1884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饮水水源是城市的“生命之源”,为守护好一方好水,2023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坚持严格控制原则,强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同时要求将水质较好的江河、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确定为备用饮用水水源,并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严格控制,完善保护区划定调整程序

“《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在2015年、2018年、2020年进行了三次修正,对加强广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饮用水水源保护面临着诸多新情况新要求,急需对法规进行修改完善。

新修订的《规定》共三十二条,主要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监督管理措施、共同治理以及未进入城镇供水管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方面内容进行修改,严格了保护区划定调整程序,强化备用水源保护,进一步加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推进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隐患防范化解,为加强广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将省级事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批准”委托市政府实施的要求,规范广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程序,《规定》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调整程序,明确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按照省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同时,为有效保障水源水质安全,《规定》坚持严格控制原则,强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

强化保护,推进备用水源划定及建设

广州市饮用水主要取自河流型水源地,受上游水影响明显,对外调水依赖较高。

《规定》立足实际,坚持看好水源管好水,提前谋划、重点保护优质水源作为备用水源,要求将水质较好的江河、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特别是中型及以上水库,确定为备用饮用水水源,并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同时《规定》强调备用饮用水水源应当配备供水设施,根据需要建设备用水源工程,并采取措施加强保护,保障突发状况下能够正常使用。

为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水平,确保水源水质安全,《规定》明确要求在水源地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以及监控设备;保护区划定或调整后,要公布具体地理边界、面积,并在周边区域公共场所张贴公告。同时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监控设备等的管理和维护。

多措并举,全力防范化解环境风险隐患

2018年以来,广州市开展并完成了一系列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效果,但仍面临流动源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隐患,上位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设置了禁止性规定,《规定》在不重复上位法的基础上,针对广州市水源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增加了相关规定。

加强流动源污染防治。针对车辆、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穿越保护区问题,《规定》明确要求在划定、调整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区域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同时,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公路、铁路、桥梁以及桥墩、航道等应当设置相应的隔离防护和应急处置设施。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针对使用化肥、农药严重污染水体的现象,《规定》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以及汇水区域的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建设截污沟、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生态隔离带等措施,减轻地表径流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水体的污染。

强化风险源污染防范。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环境安全领域的隐患逐渐增多。《规定》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提炼,明确要求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风险源名录,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制定风险防控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此外,《规定》强化了应急能力建设,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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