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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5起涉水污染案件的情况通报

更新时间:2024-02-19 11:05 来源:抚州环保 作者: 阅读:778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近日,江西省抚州市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发现并严肃查处了5起涉水环境违法行为,并以市环委办公室的名义向全社会进行公开通报。

全文如下:

各县(区)环委会、高新区环委会、东临新区环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有效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认真履行职责。近期,在环境执法监管过程中发现并严肃查处了5起涉水污染环境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切实增强企业守法意识,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现将5起案件情况通报如下:

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排放、倾倒、处置含镍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5日,根据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结合前期采样监测结果,执法人员对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电解槽(釜)的阳极为镍板,镍板清洗过程中会产生含镍废水。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总镍属于第一类污染物,含镍废水应专门收集和处理,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控制第一类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不得与其他生产废水混合、稀释。但该公司未建设含镍废物处理设施,也未完全收集和处理含镍废水,导致部分含镍废水混入车间外含氟废水收集池。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了前期采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车间外含氟废水收集池和污水处理站收集池内总镍指标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允许排放标准的十倍以上。

[查处情况]

依据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25日联合制定印发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外环境’,是指污染物排入的自然环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同为外环境。4.对排放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其产生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无法在车间或者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对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采样的,废水总排放口或查实由该企业排入其他外环境处”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抚州市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办理。

[启示思考]

第一类污染物是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包括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规定,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因此,涉及一类污染物的生产企业,应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按要求分类收集和处理本公司产生的第一类污染物,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严格控制第一类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6日,根据舆情反映的线索,抚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时,该公司正在有序停产,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经查,该公司长期存在“跑、冒、滴、漏”现象,泄漏的物料、废水与雨水混合积聚在厂区内,未有效收集和处理,导致部分废水未经处理渗透到外环境。

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会同监测人员对该公司厂区内多处“跑、冒、滴、漏”点位和厂区外渗漏点位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数据显示,上述点位水样中氟化物的监测结果均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允许的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

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办理。

[启示思考]

企业是污染防治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部分企业对污染防治认识不到位,环保主体责任意识有所缺失。上述案例警示了所有在生产中涉及“跑、冒、滴、漏”的企业,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加强对环保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视,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穿到生产经营全过程,降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资溪县某养殖场涉嫌“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31日,抚州市资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资溪县某养殖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养殖场正常养殖。经查,该养殖场用于收集固液分离处理后养殖废水的收集池存有裂缝,收集池内部分废水通过裂缝渗漏到外环境。

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收集池渗漏出的养殖废水现场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上述渗漏的养殖废水中悬浮物、COD及氨氮浓度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允许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抚州市资溪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该养殖场作出行政处罚。

[启示思考]

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首先要严格执法,积极扩展各种渠道发现畜禽污染环境问题线索,依法查处养殖户非法排污、污染环境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其次要督促整改,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督促养殖户配齐、配足、运行好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达标排放,自觉维护好周边的生态环境。

江西某养殖有限公司“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2日,抚州市临川生态环境局对江西某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养殖场正常养殖,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养殖场的雨水沟排放口有养殖废弃物溢流痕迹和废液存留。经调查询问,该养殖场雨水和污水均采用明渠输送,因前几日下大雨,雨水进入污水沟,导致污水沟内养殖废弃物溢流至雨水沟。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截留污水沟溢流的养殖废弃物,并将受污染的雨水抽入事故应急池处置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抚州市临川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启示思考]

本案中,该公司在大雨极端天气时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导致污水沟内养殖废弃物溢出至雨水沟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的规定,对该养殖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

某环卫公司“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0日,根据抖音视频反映的线索,有垃圾清运车司机向城市雨水管网排放垃圾渗滤液,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经查,某环卫公司垃圾清运车驾驶员宁某,为图方便就近将垃圾清运车内垃圾渗滤液排入城市雨水管网,导致渗滤液随雨水管网排入宜黄河。

[查处情况]

该环卫公司向水体排放城镇垃圾(垃圾渗滤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对该环卫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启示思考]

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具有信息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的特点,是监督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种新型、有力工具。利用新媒体进行环境监督和举报,能够充分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也可以迅速引起公众和有关部门的关注,有效弥补政府监管力量不足,提高执法效能。该案中,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迅速回应网络舆情,高效查办环境违法行为,更有助于提升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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