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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印发

更新时间:2024-02-27 10:38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840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山西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禁止在汾渭平原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晋中、吕梁、临汾、运城8市)等重点区域内新增化工园区。

《办法》明确,重点区域因化工产业发展需要,确需新设立化工园区的,按照“建一撤一”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统筹置换,被置换园区化工定位同步撤销。

汾渭平原是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主战场之一。记者注意到,此次禁止新增化工园区的8个城市,与《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对重点区域汾渭平原中山西省内所划定的8个城市保持一致。

化工园区是指由县级及以上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善的工业区域。

《办法》明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及新设立和扩区条件流程、管理职责及监管处置程序,对化工重点监控点适用范围、认定条件、监督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办法》严禁化工园区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提升行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

按照《办法》要求,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管控体系,按规定建设地下水水质长期监测井并定期监测。

在监测能力方面,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监测监控数据应按规定接入有关主管部门信息管理平台。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

在危废处理能力方面,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落实渗漏隐患排查及整治相关要求,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

针对配套管网设施,《办法》提出,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应建设初期雨水收集管网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并对初期雨水进行处理。设置了入河排污口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办法》还提到,化工园区应以提升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建立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于一体的智慧化工园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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