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今日公开征求意见
【谷腾环保网讯】当前,在新污染物监测方面,现有的技术规范、检测方法及技术要求可初步支撑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工作,但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框架尚不明确,标准数量不多、覆盖面不全,仍无法有效满足新污染物监测需求。
为规范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顶层设计,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表(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体系表》),于2024年3月13日公开征求意见。
《体系表》中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项目共219项。涵盖有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6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182 项、生态环境标准样品31项。其中,已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48项,生态环境标准样品两项。其余状态均为在研究或拟制定中。
《体系表》中所涉及的监测介质主要为水质(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 沉积物、固体废物等,对于挥发性较弱的新污染物,不考虑环境空气和废气监测介质。
记者注意到,《体系表》中的监测指标以列入管控清单、履约、 优控名录和优评计划中的新污染物为主。指标覆盖了监测指标包括微塑料、抗生素、三氯杀螨醇、多氯萘、六溴联苯、毒杀芬、有机磷酸酯类、麝香类、N,N'二甲苯基-对苯二胺、甲醛和乙醛、邻甲苯胺、多环芳烃、烷基汞、硝基苯类、邻苯二甲酸酯类、紫外吸收剂、卡拉花醛、有机锡化合物、得克隆、多氯联苯、有机氯农药、二噁英类、多溴二苯醚、中链氯化石蜡、短链氯化石蜡、五氯苯酚、挥发性有机物、酚类化合物、六溴环十二烷和双酚A、全氟化合物类和氯苯类等。
上述监测指标与已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 年版)》《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和《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中的受控物质相吻合。
《体系表》提及,因目前新污染物自动和便携监测仪器尚未发展成熟,暂不考虑生态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类标准。
据了解,生态环境部在研究建立健全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体系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2021 年—2023年,生态环境部先后在长江流域和河北、广东、广西等10个省份组织开展新污染物试点监测,并同步开展了监测技术方法研究。
2023年2月,组织参与试点监测的主要技术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开展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构建工作。由从事新污染物监测技术研究和标准制修订研究的人员组成编制组。
2023 年 3月—9月,编制组调研了国内外相关标准体系的构建方法,对新污染物监测技术研究现状进行了汇总分析,结合我国现状,梳理了需进一步补充和修订的内容。编制组召开6次内部讨论会,针对体系构建思路、体系覆盖范畴、各类标准的关联和衔接、标准体系可操作性等进行充分讨论。并就体系表具体项目与监测总站、海洋中心、分测中心、标样所等其他试点监测单位进行沟通交流,积极吸纳意见,对体系表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2023年10 月,编制形成《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表(初稿)》。同年12月,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生态环境部监测司组织编制组根据专家意见,对体系表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表(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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