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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布6起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4-06-06 09:38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任效良 阅读:1099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6月4日,六五环境日前夕,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邵某某非法狩猎案等6起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邵某某非法狩猎案

2022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邵某某在天津市武清区某镇某村其家中,使用诱鸟器、“拍笼”非法猎捕黄腰柳莺5只、黄喉鹀2只。经天津市武清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邵某某非法使用的诱鸟器、捕鸟器为陷阱类禁猎工具。经天津市武清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认定,上述鸟类为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共计价值2100元。公安机关另在被告人邵某某家中查获了其养殖的红喉歌鸲、云雀、红胁绣眼鸟等多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以上鸟类均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送交天津市野生动物救护驯养繁殖中心。公益诉讼起诉人一并提起附带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野生动物损失及公开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邵某某自动履行了相关赔偿及赔礼道歉义务。法院判决被告人邵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典型意义: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生态平衡、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科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部分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以为捕几只鸟没什么。本案被告人捕捉的虽不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属于“三有”保护动物,且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猎工具,依然构成犯罪。该案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猎捕野生动物,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同时,公益诉讼捍卫着公共利益,能更好维护人民合法权益。被告人公开赔礼道歉也充分发挥了法治宣教作用,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案例二:徐某某、周某某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徐某某、周某某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人经预谋后于2021年5月底至同年10月间,在天津市武清区某镇其租用的某厂房内,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含有残留废机油、润滑油等矿物质油的废油壶并经塑料粉碎机粉碎加工、水槽内加洗衣粉清洗等处置后加价对外出售,清洗后的含油废水等直接排放至公共环境,后于2021年10月24日被查获。现场查扣废油壶及其碎片、含油废水共计2.36吨。经核查统计,上述二被告人在上述时间内出售的废油壶碎片约6吨。经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认定,上述废油壶及含油废水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确定的HWO8类危险废物。法院均以污染环境罪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刑罚。

典型意义:本案系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购并排放、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废旧液油储罐处置问题在化工领域普遍存在,其处理有着严格的流程设置和资质要求,随意、不当处置极易污染水和土壤,对公共环境造成严重损害。追究本案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力打击了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也对危险废物生产、经营者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促进规范、妥善经营、处置危险废物有着重要意义。

案例三:唐某某盗伐林木案

2020年1月,被告人唐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刑)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蓟州区某镇,非法砍伐他人所有的核桃树、梨树、槐树、榆树等林木30余棵,后变卖。经天津市蓟州区林业局现场勘查鉴定,被盗伐林木立木材积共计2.832立方米。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林木作为一种自然资源,不仅具有财产属性、也具有社会属性和生态属性,非法盗伐林木不仅会导致相关主体财产损失,更会降低土壤蓄水量,造成水土流失,降低林群的生态调节功能和区域空气净化能力,甚至会破坏生物多样性、引发生态危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蓟州区森林资源丰富,通过审理此案,以案释法,警示潜在的盗伐滥伐林木违法者,引导公众树立生态保护意识,群防群治,形成合力,共同保护美丽家园。

案例四:王某1、王某2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2年6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1伙同被告人王某2,在明知蓟州区于桥水库为禁渔期的情况下,驾船来到于桥水库,使用逆变器、电瓶等工具进行捕鱼,后被蓟州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扣12.1公斤渔获物。根据水库封库休渔通告,于桥水库在涉案时间段内处于禁渔状态。法院判决王某1、王某2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系生态文明的真谛。本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案件,非法捕捞水产品大多是小案,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却不容小觑。禁渔期是为了让水生生物更好繁殖,对渔业资源起到保护作用。近年来许多人仍因一时之利、口腹之欲,铤而走险触犯法律红线,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造成渔业资源严重受损,危及水域生态环境。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对维护水域生态平衡,避免和减少非法捕捞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五:王某1、王某2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1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1向被告人王某2求购砗磲及砗磲制品。后二人在明知砗磲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下,由王某2联系他人购买砗磲,并通过邮寄方式将砗磲及制品邮寄给王某1。后王某1将砗磲及砗磲制品存放于家中。2023年5月11日,蓟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法到王某1家进行检查,依法查获疑似砗磲1只、疑似砗磲制品17件。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的刑罚。

典型意义:近年来,因收藏、获利而买卖砗磲及其制品的案件各地时有发生。砗磲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中被列为易危物种,库氏砗磲更是是我国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砗磲具有优良的造礁护礁功能,为许多海洋生物提供栖息繁育场所,具有重要生态价值。本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刑罚对促进潜在的违法者提高生态法治意识,避免受利益和喜好驱使导致触犯法律红线具有重要作用。

案例六: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1年至2012年间,在未取得相关占地审批及上级部门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组织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天津市武清区某镇某村基本农田上非法挖沟取土,破坏农田耕地。后经测绘及农业科技单位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26.73亩,其中改变了22.47亩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使22.47亩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典型意义:农业用地是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性自然资源,耕地作为农业用地的典型更是对粮食安全有着重要战略意义,被告人非法占用耕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基本农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无法复耕,严重损害土地资源;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并处罚金,严厉打击了破坏耕地的犯罪行为,展现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警示和教育社会公众自觉保护农业用地,为坚决守牢十八亿亩耕地保护红线不动摇,切实维护耕地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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