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宁波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发布
【谷腾环保网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统筹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构建与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要求,现发布宁波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向社会公开我市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情况,为社会资本投资提供引导性意见。
一、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基本情况
2023年,本市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产生量182.9万吨,其中自行利用处置量103.8万吨,委托利用处置量82.3万吨(包括利用处置往年贮存量4.9万吨),当年贮存量1.7万吨。
按照危险废物类别,产生量前五的危险废物大类分别为:HW35废碱54.6万吨、HW34废酸45.2万吨、HW17表面处理废物12.7万吨、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9.0万吨、HW49其他废物5.0万吨,5类危险废物产生量占全市危险废物产生总量的80%。
其中委托市外经营单位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30.7万吨(包含跨省转移量3.5万吨),共涉及27大类124小类,其中占比前五位的危险废物大类依次为:HW17表面处理废物14.2万吨、HW34废酸2.8万吨、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2.3万吨、HW08废矿物油和含油废物2.1万吨、HW18焚烧处置残渣1.9万吨。产废单位开展跨行政区域利用处置的主要原因为部分危险废物与市外利用处置价格存在明显差异。
二、全市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分析
2023年,我市印发《宁波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共包含22个建设项目,其中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6个、铝灰渣资源化利用项目3个、废活性炭资源化利用项目2个、废盐资源化利用项目1个,旨在优化全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和处置利用水平。截至目前,已建成1个铝灰渣资源化利用项目和2个废活性炭资源化利用项目,另有1个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即将建成。
截至2023年底,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共计60家,包括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32家、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13家、小微危废收运单位13家和铝灰渣综合利用豁免单位2家,及2家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单位。
从总体能力分析:(1)我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处置能力185.4万吨/年,实际接收84.1万吨/年,平均运行负荷率为45.4%;(2)机修行业废矿物油收集经营能力4.5万吨/年,实际收运0.6万吨/年;(3)废铅酸电池收集经营能力10.8万吨/年,实际收运1.7万吨/年;(4)小微危废收运能力12.0万吨/年,实际接收1.2吨/年。
从特定类别分析:(1)焚烧处置单位共4家,总经营能力15.0万吨/年,实际处置约11.4万吨,平均负荷率76.2%;(2)填埋处置单位共2家,总经营能力9.5万吨/年,实际处置约5.7万吨,平均负荷率60.3%;(3)废矿物油、船舶油污水和废乳化液总经营能力约70万吨/年,实际利用处置约22.2万吨,平均负荷率31.7%;(4)表面处理废物总经营能力约25.7万吨/年,实际利用处置约14.3万吨,平均负荷率55.6%。(5)铝灰渣回收金属铝的豁免利用能力共6万吨/年,实际利用约2.2万吨,平均负荷率36.7%。
总体上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过剩,但与此同时,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具有类别分布不均、能力结构失衡等特点,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与小微危废收运单位收运率偏低,部分危险废物利用项目建设进度迟滞,产业链精深加工不够,低水平和同质化竞争现象比较严重。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投资建设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危险废物治理能力,推动我市危险废物 利用处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投资引导性意见建议。
(一)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设:(1)鼓励已纳入《建设方案》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铝灰渣和废盐等补短板综合利用项目加快建设,未纳入《建设方案》的项目需谨慎投资;(2)鼓励现有的规模小、负荷低、附加值低的经营单位开展整合提升,主动淘汰技术装备落后、管理水平粗放的利用处置设施,按照《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 号)要求,开展提档升级;(3)原则上不支持新(扩)建产能充足的相关危险废物(如废矿物油、废乳化液、废催化剂、废包装桶利用、柔性填埋处置等)项目;(4)原则上不支持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二)危险废物收集项目:原则上不支持新(扩)建危险废物收运项目,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收运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开展危险废物收运工作,优化危险废物管理延伸服务。
(三)自行利用处置项目:鼓励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企业根据《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环办固体函〔2024〕63 号)要求提升改造,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四)危险废物“点对点”项目:鼓励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在大市内产处企业之间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过程应严格满足《宁波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 许可证豁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甬环发〔2023〕21号)要求。
请投资者理性判断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防范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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