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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发布三起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4-07-18 10:41 来源:北京生态环境 作者: 阅读:1315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近年来,北京市持续深入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用水监控等监管手段,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查办了一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现整理了一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通州区某重点排污单位虚假标记在线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通州区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该区某重点排污单位频繁出现标记为故障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PH、总氮等超标数据,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核查,调取视频监控和维修记录比对,并没有自动监控设备运维人员在数据超标后进入站房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修。最终企业承认,为避免因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被处罚,他们会同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多次将实际超标数据虚假标记为阀门故障或者管道堵塞,这样超标的数据就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数据,就可以隐瞒废水超标排放的事实了。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该重点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通州区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区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涉案人员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启示:

排污单位及自动监控设施的运维单位均负有保障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法定义务,应坚守数据真实准确的底线,规范管理、规范运维。但部分企业串通运维单位采取虚假标记设备故障的方式隐瞒超标数据,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排放状况,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以“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自动监控设施弄虚作假等行为。

案例二:昌平区某小作坊通过暗管偷排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有群众举报某小作坊非法偷排工业废水,昌平区生态环境部门立即联合公安机关赴现场检查。发现该小作坊位于马池口镇某村,主要从事金属表面酸(碱)洗作业,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金属表面处理废液通过清洗池下方的暗管排至村污水管网。经查,清洗池中的废液及遗撒的废槽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17类表面处理废物。根据昌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的取样监测结果,该单位排放的废液中,总镍、总铜、总镉、总砷、总铅、总铁、总锌、六价铬等重金属全部超标,仅总铁一项指标就超标百倍。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该小作坊通过暗管偷排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小作坊的负责人进行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延庆区某废品收购站利用渗坑偷排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延庆区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对某废品收购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站内有一套粉碎生产线,该粉碎生产线主要从事粉碎塑料玩具、塑钢门窗、汽车塑料配件、废漆桶、废碱桶等,其中废漆桶和废碱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49类废弃容器,粉碎、筛选、清洗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通过管道排放至废品收购站东侧渗坑内。延庆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立即对废水进行了取样检测,结果显示污水中镉、铅超标,其中,镉含量超标46.6倍。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该废品收购站的负责人利用渗坑偷排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涉案人员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启示:

案例二、案例三均是利用暗管或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等多种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排污者应自觉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积极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切莫触碰环境违法犯罪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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