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无组织排放如何认定?
【谷腾环保网讯】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检查中常常发现部分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粉尘无组织排放问题较为突出。但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基层执法人员往往存在困惑。
复议为何撤销处罚决定?
某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执法人员对该省某市一家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硫酸车间原料仓库大门及顶部未按要求密闭到位,仓库内的上料口未安装粉尘收集处理装置。属地生态环境局遂以“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为由对该企业立案调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提交了《环境保护处罚陈述申辩书》,认为原料仓库是按照环评设计进行建设的,符合环评报告、排污许可证的要求,环评报告及排污许可证均未要求上料口安装粉尘收集设施。仓库内堆放的是含水量10%左右的含硫尾矿,不易产生粉尘,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后,企业及时进行了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请求免予处罚。
属地生态环境局并未采纳此申辩意见,作出处罚决定。企业对此不服,提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经监控视频确认,企业仓库大门以及顶棚破损系检查前一天大风所致,企业并无主观过错,且发现后及时进行了修复。客观上,企业已经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了原料仓库。仓库顶棚面积达630平方米,检查时发现的破损部分仅20平方米左右,面积相对较小。同时,仓库内堆放的为含水量约10%含硫尾矿,不易起粉尘。因此,认定原料仓库没有密闭不当。
此外,企业上料口设置在原料仓库内,原料仓库本身系按照环评批复建设的防尘设施,上料口即使有粉尘产生亦有原料仓库围墙和顶棚阻挡,无需再对上料口另行采取措施,环评批复中也未对此作出要求。因此,认定仓库内的上料口未安装粉尘收集处理装置为违法行为不当。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对其厂区各点位进行了手工检测,无超标排污现象。
综上,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属地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不能简单认定企业违法
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明确要求企业采取相关措施,严格控制分成污染物的排放。二是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未作相关要求。
对于情况一,笔者认为,应严格按照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执法检查。
对于情况二,笔者认为,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排污许可证没有要求采取相关粉尘收集措施的,就不能简单认定企业违法。如生态环境部门认为企业应当采取粉尘收集措施,否则会导致生态环境损害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成企业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对于现场检查时,粉尘无组织排放污染严重的,建议可参考《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2012),对企业粉尘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根据不同行业的排放限值,对企业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上述案例中,属地生态环境局直接使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进行处罚,值得商榷。
为进一步规范粉尘无组织排放的执法检查,笔者建议,各地根据本地产业结构和生态环境现状,出台执法检查规程。
上海市早在2017年就出台了《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环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其中明确三种认定作业活动产生废气或粉尘的方式,即有简易仪器的,通过仪器测定有废气或粉尘排放;无仪器的可通过工艺流程确定有废气或粉尘的排放;通过嗅觉、视觉等途径,现场确认有废气或粉尘排放。《规程》还明确了三种属于无组织的方式,即未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作业;未按照规定安装废气收集和处理装置的;其他造成废气、粉尘泄漏、逸散的情形。因此,各地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检查时,有条件的要尽量使用简易仪器进行测定,如测定数值较低,则无需认定为无组织排放。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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