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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放噪声到底该不该按日连续处罚?

更新时间:2024-07-29 11:0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193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同样是超标排放噪声,到底要不要按日连续处罚?江苏省常州市对涉事企业启动按日连续处罚,而广东省则明确回复不应适用按日连续处罚。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超标排放噪声究竟能否适用按日连续处罚?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

针对“同案”两地处理方式截然不同

超标排放噪声能否适用按日连续处罚,常州的答案是能。

今年年初,一篇题为《常州:噪声扰民“按日计罚”加强惩戒终解难题》的文章发布于“江苏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文中介绍,接到村民举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执法人员前往一家塑胶厂开展执法。

在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噪声主要源于车间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风机及冷却塔。经检测,厂界昼间噪声值超过标准值,执法人员立即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超标排放工业噪声行为并改正。

然而,接到处罚决定后,工厂并没有整改到位。新闻报道中介绍,执法人员后续复查发现,同一厂界昼间噪声值依然超标。针对该厂“知错不改”的问题,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立即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随后,该厂负责人加快整改,迅速实现达标排放。

而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互动交流板块,去年年底,有网友针对“噪声检测结果超标,复查检测继续超标是否使用按日计罚”进行咨询。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的官方答复认为,《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对噪声污染有着明确的定义: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此外,官方答复也重点强调了按日连续处罚在《环境保护法》中的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从文本上看,噪声污染是现象,而按日连续处罚的对象是排放污染物,对比之下,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官方回复得出结论:噪声污染是一种现象,不是污染物,因此,不适用按日连续处罚。

噪声虽有瞬时性特征但同样适用按日计罚

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重要方式,但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冯嘉认为,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的答复是在背离立法原意基础上机械地适用法律,会造成法律适用的错误。

冯嘉介绍,2014年之前很多企业宁愿接受行政处罚,也不愿意积极改正自身的排污行为。其原因是基于当时的法律,相关部门仅能对违法排污行为予以一次性罚款,违法排污者承担的违法成本往往低于持续排污获得的非法收益。

随后《环境保护法》修订,按日连续处罚制度被引入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目的便是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震慑违法排污企业,促使其积极改正违法排污行为。“从立法原意上看,按日连续处罚主要针对的是违法排污行为持续性排污、持续性违法获利的特点,与其排放的是一种物质还是一种现象无关。”冯嘉说。

此外,冯嘉认为,《环境保护法》中按日连续处罚的相关规定使用“污染物”的表述,是受立法语言习惯的影响:“在环境科学中环境污染主要有两种形态,包括物质型污染与能量型污染。但在立法上并不严格区分,一般统一采用‘污染物’的表述。”

在过往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生态环境案件中,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案件较多。持续性的排污对自然环境造成累积性破坏,容易给公众带来按日连续处罚须具备影响累积特点的印象。广东越启兰律师事务所生态环境合规中心主任卢清彬告诉记者,这实际上是一种错误印象。

“一般来说,具备连续性或持续性的行为特征是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必要条件,但影响累积的特点却不是。噪声尽管具有即时性、瞬时性的特点,但若持续违法排放噪声,考虑到其危害性,同样可以作为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对象。”卢清彬说。

地方性法规有无相关规定不影响处罚

近年来,我国声环境质量总体向好,但局部噪声投诉举报持续居高。《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23)》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各渠道各部门合计受理的噪声投诉举报约450.3万件,其中社会生活噪声投诉举报最多,建筑施工噪声次之。

去年,上海市黄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丽园大厦空调设备噪声扰民立案查处。事后,涉事企业并未有效整改,黄浦区生态环境局随即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作出罚款人民币14.4万元的处罚决定。

卢清彬解释说,从性质上看,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与工业噪声并无区别,均要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约束,都可以适用按日计罚。因此,上海黄浦区生态环境局的处罚正当。

事实上,《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中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违法行为的种类。目前,宁波、深圳等地也均在地方立法中明确超标排放噪声适用按日连续计罚的相关情形。

但冯嘉告诉记者,对超标噪声的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而非第三款。因此,无论地方性法规规定与否,均不影响对超标排放噪声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

一份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同样支持这一观点。此案中,河北中凯公司超标排放噪声且拒不改正,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因当时天津地方性法规并未对超标排放噪声适用按日连续处罚作出规定,河北中凯公司便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即便地方性法规未就按日连续处罚所适用的违法行为种类作出增加,并不影响将环境噪声污染作为适用该类处罚的种类,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具有法律依据。

卢清彬提醒,虽不影响处罚,但地方立法事关执法的规范化、标准化。他建议,地方应围绕超标排放噪声适用按日连续处罚及时进行立法、修订,完善相关的地方法规,进一步细化实施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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