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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州破获一起危险废物非法贮存案

更新时间:2024-10-14 10:50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刘茂林 阅读:1465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被告人黄某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谢某金犯污染环境罪,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24年7月20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历时两年的危险废物非法贮存案结案。

“此案为吉州区生态环境、公安、检察三个部门联合办案并被法院判决的首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有力震慑了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吉州生态环境局负责人左晓华表示。

巡查出来的案件

2022年8月25日,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吉州区樟山镇长亭口一号木棚进行巡查,发现一临时仓库内外堆放吨袋装的疑似工业固体废物,实际贮存数量153吨袋,呈黑灰色粉末状,并伴有刺鼻性气味。

“当时,我们仅凭肉眼断定,这是一起非法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案。”执法人员曾国忠说,吉州生态环境局立即将案情通报给吉州区人民检察院、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邀请他们共同进行现场勘查,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吨袋内的固体废物进行采样。

2022年8月26日晚上11点,嫌疑人黄某生准备将仓库内的固体废物转运出去。后因群众举报及时,生态环境、公安、检察三个部门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制止,固体废物转运未成功。

为防止嫌疑人黄某生非法转移固体废物的行为可能造成证据灭失和对环境的污染,执法人员决定对黄某生非法贮存的固体废物查封扣押,转运存放在某企业危险废物仓库内。经鉴定,该固体废物为工业铝灰,属于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类危险废物。

随着生态环境、公安、检察部门的介入,黄某生非法贮存危险废物案浮出水面: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期间,黄某生租赁吉安县某企业废旧厂房贮存工业铝灰1493.66吨;2022年7月至8月期间,黄某生租赁吉州区某种植场仓库贮存工业铝灰572.35吨;2022年7月,黄某生租赁一号木棚贮存工业铝灰159.34吨。涉案工业铝灰总计2225.35吨,查处后,均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转运、处置。

2022年12月28日,吉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将黄某生非法贮存危险废物案移送给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非法链上的暴利

2225.35吨工业铝灰究竟来自哪里?随着调查的深入,执法人员发现工业铝灰均来自某县一家企业,证据指向该企业一期车间承包方的管理人员谢某金。

吉州生态环境局污防股工作人员尹琪丹介绍,危险废物必须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工业危险废物产生企业首先要在江西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进行申报,填报内容包括产废企业基本情况、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处置协议以及每次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运输车辆信息、处置单位信息等。

为了获取高额非法利润,谢某金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在明知黄某生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前提下,仍以每吨260元的价格委托其处置工业铝灰。

“我原本打算将转运的工业铝灰出售给水泥砖企业,但因一时没找到买家,暂存在各仓库里。”黄某生供述时表示,扣除运输成本、租赁费用和案发后处置费,本案中他个人违法所得34.5万元。

在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利益链上,黄某生获小利,谢某金得大利。曾国忠说,当时处理工业铝灰市场价格大约1000元,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利润空间达740元左右,经查,谢某金个人实际违法所得150万元。

贪婪,让黄某生、谢某金走上犯罪道路,同时也对土壤资源和大气环境造成损害。经司法鉴定,涉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419207.27元。

案发之后,被告人谢某金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50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419207.27元提存到当地公证处。

悬在头顶的利剑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23年4月17日黄某生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吉州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4月28日谢某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黄某生、谢某金。吉州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24年1月22日和2024年7月12日向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和变更起诉。

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生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被告人谢某金明知黄某生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将危险废物交由黄某生处置,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江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谢某金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前罪污染环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谢某金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黄某生违法所得人民币34.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黄某生、谢某金对生态环境损失419207.2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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