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应如何裁量?
【谷腾环保网讯】安徽省某市近日发布一则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引发了一定争议。
7月中旬,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该机构检查中发现,2023年10月10日,一台柴油车在该机构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时,有明显冒黑烟现象,但该机构出具了合格的尾气排放检测报告。最终,属地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该机构处以罚款16.8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笔者在本案的自由裁量依据中发现,用到的裁量因素有4个,分别是“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环境违法次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其中,前3项裁量因素比较容易确定,依据裁量规则,裁量百分值均为0%。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这一裁量百分值高达17%。因为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这一行为发生在2023年10月10日,距违法行为发现之日(今年7月)已超6个月。
因此,本案裁量值总和为17%,代入公式计算后得出最终的罚款金额为16.8万元。
关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裁量引发争论
部分公众认为,该检测机构为冒黑烟的柴油车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仅发生在车辆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违法行为随着检测结束而结束。从案例公布的内容来看,该案仅涉及一辆柴油车,没有持续发生,因此“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仅为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花费的几分钟时间,应按照不足一个月进行裁量,裁量百分值应为0%。
如果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多台车辆持续在尾气排放检测过程存在违法行为,那么持续时间应从第一辆车实施违法行为之日起到最后一辆车实施违法行为之日结束。因此,该案中执法人员只有查到在2024年4月11日以后某辆车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才可认定为6个月以上,裁量百分值才能为17%。
生态环境损害持续时间也是裁量重要依据
笔者认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应指违法行为自实施后,该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持续存在的时间。笔者并不认同部分公众认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随着检测结束而结束”的观点,属地生态环境局作出的17%裁量值总和合理合法。
本案例中,该机构出具了合格的尾气排放检测报告后,冒黑烟的柴油车被正常使用,尾气排放超标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持续存在,这些持续存在的时间都应纳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同一个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之所以有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是因为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仅是对违法行为本身进行惩戒,更应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大小进行金额不等的惩戒。而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大小与生态环境损害持续存在时间长短密切相关。如果行政处罚不考虑生态环境损害持续存在的时间,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放纵违法状态一直持续,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后果越来越严重。
同时,笔者还建议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在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尽快召回超标车辆进行维修和复检。维修且复检合格方能证明超标车辆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已经终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再变长。如果任由超标车辆继续使用,那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应继续变长。
作者单位: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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