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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办法规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更新时间:2024-11-13 10:30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李俊伟 阅读:241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为全面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公布,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了适应范围和坚持原则。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建设、改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协调、处理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重大事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自治区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办法》提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明确了具体包括的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度超前规划,建设雨水调蓄、排水防涝、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以及再生水利用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根据《办法》,自治区鼓励资源热力电厂、水泥厂、燃煤电厂,根据所在地污泥处理处置需求,配置污泥焚烧处置设施,提升污泥协同焚烧处置能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纳入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依法加强指导,促进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办法》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镇排水设施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专业化运行维护机制,鼓励实行一体化管理、专业化运行维护,保障污水收集处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应当建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信用制度,对排水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监督管理对象实施信用管理,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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