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需注意哪些事项?
【谷腾环保网讯】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如何运用简易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采用简易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违法事实确凿指的是行政机关通过调查取证,已经清楚、明确地掌握了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且这些事实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不存在争议或疑点。如: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行为。法定依据则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其次,采用简易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是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在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前提下,如果公民的违法行为轻微,且依法应当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轻微违法行为,且依法应当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公民和法人或其他组织虽然行为违法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需要给予警告以示惩戒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处二百元罚款;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再次,采用简易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遵守以下程序:一是执法人员(2人及以上)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二是应当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采取拍照、录像、录音等方式进行取证;三是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四是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五是认真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六是将填写好的行政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如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书上注明;七是告知当事人如果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最后,采用简易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通常情况下其罚款应当通过统一的缴费平台或银行柜台进行缴纳。如:山东省通过以下三种缴费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完成缴纳:一是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首页,进入从“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二是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微服务”—“非税务缴费”进入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纳;三是直接凭缴款码到银行(国有)柜台办理。特殊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但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情形:一是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是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收缴罚款确有困难的。
另外,采用简易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主动接受本系统内设机构——协调指导处(案件管理处)的指导与监督,并在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报所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存档。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谷腾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