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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更新时间:2025-04-15 09:41 来源:生态环境部 作者: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阅读:274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深入了解文件编制背景、总体思路、主要内容等,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制定《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新污染物治理是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新污染物治理连续四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等文件也提出了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要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提出了强化环评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要求。

制定《意见》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具体行动举措,明确了重点行业中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严格生态环境准入的有关要求,有助于提高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建设单位对新污染物的重视程度,强化新污染物源头防控。

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管控新污染物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目前我国新污染物治理处于起步阶段,还面临管控范围不清晰、相关环境标准体系不健全、管控手段缺乏等问题,在环评中全面开展新污染物评价可依托的管理和技术支撑不足,因此,要明确哪些新污染物应纳入环评,对于尚无标准管控的新污染物应该如何评价、如何有效管控等。

《意见》总体思路是依法依规、分类管控,将评价重点放到重点行业和具备相关标准或监测方法的新污染物上,明确项目环境准入要求和评价工作要求,发挥环评源头预防、绿色引领作用。第一,对于生产或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和公约中明令禁止的新污染物的新改扩建项目,要坚决不予审批。第二,建设项目应优化原料、工艺和治理措施,从源头减少新污染物产生。第三,对已有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提出确保达标排放要求,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第四,对有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应监测方法的新污染物,提出对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现状监测、评价、预测等要求。第五,对虽无环境质量标准但有监测方法的新污染物,开展日常监控和监测。

问:《意见》适用于哪些建设项目?

答:《意见》重点关注的行业为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六个行业,与《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重点关注的行业一致。

以上六个行业建设项目开展环评工作时,首先要根据项目原辅材料和产品,对可能涉及的新污染物进行识别和梳理。如果不涉及重点关注的新污染物,则无需开展相关工作。如果涉及,则应根据该污染物的具体情况,结合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评价。

需要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新污染物,目前主要指《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中明确的14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以及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以及《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中的化学物质。由于其中一些新污染物尚未无相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环境监测标准,不具备开展评价的条件,因此我们提出以上述清单中已发布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标准,或具有监测方法标准、污染治理技术的污染物作为关注重点。

问: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如何推进《意见》落地?

答: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项目环评、排污许可以及执法监管等方面全方位落实《意见》要求。

首先,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不予审批的环评项目类别及时纳入到当地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增强新污染物源头防控的约束性。后续还要根据国家和地方最新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以及相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方法标准、污染治理技术规范等,及时更新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要求。

其次,在具体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中,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高度关注项目可能涉及的新污染物,严格审核建设项目原辅材料和产品,对于以禁止生产、加工使用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料或产品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对于其他需纳入环评管理的涉新污染物项目,要在审批中严格落实《意见》相关要求。

第三,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各级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许可证中载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新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自行监测要求,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新污染物控制措施要求,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开展执法监管。

第四,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在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复核时,对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行业,要重点核查《意见》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点击“链接”查看《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504/t20250414_1114642.html?sessionid=92094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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