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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通过 停水提前24小时通知

更新时间:2011-05-03 15:04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阅读:1389 网友评论0

水工业市场讯:《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历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4月28日获得通过,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查处窃水是修订的重点之一,法规规定,有窃水行为的,应补缴水费并处以应缴交水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改造一户一表实现供水企业向最终用户收费

用水一户一表问题一直是法规审议的热点。法规规定,供水企业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新建项目的供水设施,应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建设,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供水企业应提供供水服务。已建项目的供水设施不符合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要求的,用户应配合供水企业进行供水设施改造。

水质要抽检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水质的卫生安全关系着百姓的身体健康。法规在水质监管方面有了更详细的规定,要求城市供水企业应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和检测制度,设置水质监测点,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测,定期和不定期结合进行水质抽检,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城市高楼居民饮用的多是二次供水,法规就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也作了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防止水质污染。未定期清洗、消毒二次供水储水设施的,或清洗、消毒的结果未按国家规定报检并向用户公布,以及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停水要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百姓日常生活离不开水,法规要求供水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或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抢修超过24小时仍不能恢复供水的,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供水企业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窃水最高将罚应缴水费的5倍

法规规定,用户不得采取故意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装水表、表前接管、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等方式窃水。对于有窃水行为的,应补缴水费并处以应缴水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窃水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用户窃水量无法查明认定的,按照单位时间管径流量乘以窃水时间计算窃水量。单位时间管径流量,以出水管道在正常供水服务水压下单位时间内的连续流量计算;窃水时间,居民用户按360日(每日2小时)计算,非居民用户按360日(每日6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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