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今起施行
更新时间:2008-08-01 10:20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 刘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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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吉林省开始施行《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不按照规定责令停产、关闭的,情节严重的责任人要被撤职,以切实保护松花江水环境。
环境监管部门的渎职行为包括:不依法履行职责,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不按照规定责令停产、关闭的;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的;不按照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及其他环境保护许可证,或不按照规定办理环保审批文件的;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不按照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以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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