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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规保护昆明水环境

更新时间:2008-07-25 09:35 来源:昆明日报 作者: 阅读:1191 网友评论0

         为改善和保护昆明市的城乡水资源、水环境,昆明市拟订了三部针对水环境的地方规定——《昆明市湖泊沿岸公共空间保护规定(草案)》、《昆明市河道沿岸公共空间保护规定(草案)》、《昆明市水库沿岸公共空间保护规定(草案)》,今日起广泛征集市民意见。

  湖泊:湖滨带原住居民逐步迁出

  《昆明市湖泊沿岸公共空间保护规定(草案)》规定,为保护湖泊湖滨带以内的区域空间,在湖滨带内的鱼塘及耕地应当逐步还湿地、还林,原居住的住户应当逐步迁出;在湖滨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或者改建与湖泊保护和治理无关的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规划内的码头设施除外),原有的建筑物应当逐步拆除或者搬迁。

  湖泊沿岸公共空间范围内将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排污口和围堰、网箱、围网养殖等;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缩小水面的行为;未经湖泊管理机构批准采捞对净化湖泊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动植物,以及在水域内洗刷生产、生活用具等;堆放和倾倒土、石、尾矿、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等。

  河道:违反规定须在本报上公开道歉

  《昆明市河道沿岸公共空间保护规定(草案)》规定管理部门应当对河道沿岸区域进行科学规划,依法全面扩大河道沿岸公共空间的比重。 在河道沿岸公共空间内,应当根据河堤的实际情况,建设10-50米宽度不等的滨水游憩林荫带。在河道沿岸公共空间内,应当根据沿河两侧情况实行贯通,并增加亲水性设施及活动设施。

  草案中还有这样一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由河道所在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在《昆明日报》上公开曝光。被曝光的单位及个人必须自费在《昆明日报》上刊登向社会公众道歉书并做出承诺。” 

  水库: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昆明市水库沿岸公共空间保护规定(草案)》中再次禁止取土、采矿、采砂、采石、葬坟、打井、建窑、爆破、盗伐滥伐林木、破坏园林设施、挖筑鱼塘;在水库渠道上建房、开口、凿洞、覆盖、垦植、铲草;设置畜禽养殖场;开垦土地;围滩造田、围库造塘、网箱养殖和放养畜禽等行为。在饮用水源水库公共空间范围内还禁止与水库管理、维修、养护无关人员自由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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