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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环保立法征集民意 噪声污染罚款额将提高

更新时间:2009-07-28 08:16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作者: 程健龙 王超 陈酿 阅读:2423 网友评论0

巢湖治污、焚烧秸秆首次写入法案,噪声污染罚款将加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7月26日起公开征集民意,8月5日截止,新修改的条例草案为约束噪声扰民,酝酿提高噪声污染罚款额度,居民小区内乱敲打或锤击制造噪声,发现或重罚3万元。

噪声污染

环保投诉限时60日内处理

环保投诉集中,但少数地方办理却“慢慢腾腾”,民间意见大。针对这种情况,草案首次给环保投诉办理限时。

草案明确,各地环保部门应建立环境违法行为、污染事件的举报受理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地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环境违法行为、污染事件进行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调查,并在60日内处理完毕,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另外,跨区域污染的查处也有了新规定,草案要求,本省境内跨行政区域的河流发生水污染纠纷后,其上下游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及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露天烧秸秆划出“禁区”

秸秆四处焚烧、水源保护地屡屡出现养殖场等“怪现象”,将会受到约束。草案中对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进行了划分,规定在城市、机场、铁路、公路干线、文物保护区、粮食和油料仓库、林地、通信和电力设施等周边地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环保部门应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实时监测。秸秆禁烧区所在地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巡查,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此外,草案还规定,禁止在二级以上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风景名胜区;城市建成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畜禽、水产养殖等区域内设置畜禽、水产养殖场。非禁养区域内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保证畜禽粪便、污水达标排放。

午、夜间噪声污染最高罚5万

禁止在环境敏感区域,从事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的生产经营活动。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城市市区内,禁止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禁止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在居民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或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罚款上限均提高至5万元;在居民区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罚款上限则提至3万元。

人流集中场所禁露天烧烤

从事饮食服务业经营活动,不得在住宅楼和未设置油烟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内,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不得在城市市区人口密集场所集中露天烧烤食品,不得将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

草案同时明确,今后,各地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根据需要,可以在城市市区划定禁止直接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区域。城市市区已经建成的民用燃煤锅炉,市、县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巢湖治污纳入环保立法

草案规定,今后两流域内应实行治理优先和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改善流域环境质量。淮河流域和巢湖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依法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确保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的实现。

淮河流域、巢湖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按照国家规定同时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已经建成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脱氮、除磷配套设施改造。禁止在巢湖流域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巢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蓝藻防控应急制度,有计划地开展底泥生态疏浚,削减湖内污染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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