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对《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
2009年,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将《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列入了常委会工作要点。从8月下旬开始,历时一个多月展开了评估工作。
从评估的总体情况看,《条例》的内容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前瞻性,设定的制度、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文本结构、用语较为规范、准确,较好地适应了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条例》自2007年3月1日实施以来,有力地规范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了大气污染预防和治理力度,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条例》的实施,对于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使全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条例》实施以来,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从实施情况看,不论在立法层面还是执法层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或解决。立法层面,《条例》的执法主体需要根据政府机构职能调整的实际作出相应修改;一些规定不够具体明确;部分法律责任规定与相关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执法层面,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尚未实行;燃煤控制区尚未依法划定;大气污染防治多部门综合整治机制有待加强。
评估组就完善《条例》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一些建议: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相衔接,增加执法主体,明确相关标准,协调相关法规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条例》贯彻实施力度,重点做好下列工作: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政府应当按照《条例》要求,结合实际,在城市建成区内划定燃煤控制区;市环保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待国务院《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条例》出台后,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认真严格做好排污单位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和许可证发放工作。市和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就上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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