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委厨余垃圾餐厨垃圾认定办法(试行)
厨余垃圾餐厨垃圾认定办法(试行)
一、厨余垃圾餐厨垃圾的定义
厨余垃圾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剩饭剩菜、瓜果皮核、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废弃物。
餐厨垃圾是指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和废弃油脂等废弃物。
二、厨余垃圾餐厨垃圾认定标准
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常见的组分有:食物残渣、废弃油脂、菜帮菜叶、剩饭剩菜、瓜果皮核等。
厨余垃圾餐厨垃圾中不得混有纸制品、塑料制品(除盛装厨余垃圾塑料袋外)、玻璃制品、木竹制品、金属制品、纺织制品等。否则,认定为其它垃圾或混合垃圾。
三、厨余垃圾餐厨垃圾认定程序
(一)区县市政市容委认定的垃圾分类达标小区、单位收集的厨余垃圾餐厨垃圾才可参与认定。
(二)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分类运输车辆车身外观必须按照市市政市容委要求统一涂装,并保持干净整洁。运输车辆未按照要求统一涂装或存在垃圾遗洒、粘挂现象,即认定为运输的是其他垃圾。
(三)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分类运输车辆司机或随车人员在从垃圾收集点或垃圾密闭式清洁站收运垃圾前,必须对所运输的垃圾进行认定,确认运输的是厨余垃圾餐厨垃圾。
(四)由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分类运输车辆进入的垃圾处理设施的指定人员与区县代表共同确认,填写联单。
1.认定时间。在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分类运输车辆进入设施后第一次称重前进行。
2.认定次数。指定人员对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分类运输车辆逐车次进行认定(每车最多抽检3次),并拍照留证。
3.认定结果。指定人员对厨余垃圾检查时,3次中有2次发现纸制品、塑料制品(除盛装厨余垃圾塑料袋)、玻璃制品、木竹制品、金属制品、纺织制品等超过5件(含5件),即认定为运输的是其它垃圾。
指定人员对餐厨垃圾检查时,3次中有2次发现纸制品、塑料制品(除盛装厨余垃圾塑料袋)、玻璃制品、木竹制品、金属制品、纺织制品等物质,即认定为运输的是其它垃圾。
4.认定完成后,指定人员和区县代表对垃圾种类意见一致时,区县代表在《垃圾运输记录单》上签字确认;如指定人员和区县代表意见不一致时,可按其它垃圾进设施处理,也可由区县代表协调返回相关区县再次进行分类,重新进行认定。
5.同一来源地的厨余垃圾餐厨垃圾每月累计不合格数量超过总数20%的,市市政市容委将取消其分类达标小区、单位称号,并扣减相应的市级补助经费。
6.市市政市容委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垃圾处理设施检查考核和垃圾分类考核范围。
本办法由北京市市政市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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