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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正式推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09-12-03 17:21 来源:大连环保局 作者: 阅读:6111 网友评论0

根据国家环保部、辽宁省环保厅、大连市环保局关于落实《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要求,为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大连开发区环保局于2009年12月1日正式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规定》明确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分类和执行具体标准,并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和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做了具体要求。环保局将在机动车检测线,设置专门窗口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的车辆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并发放《大连开发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需知》宣传单。

该项《规定》的推行,对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改善我区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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