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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污染 超标排污最高可罚200万元

更新时间:2009-01-04 08:10 来源:中国宁波网 作者: 阅读:1236 网友评论0

        1月1日起,《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这将为宁波市在新形势下防治水污染提供法律武器。

        细化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

        细化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是《条例》的创新做法之一。《条例》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方面增加了新的内容,明确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在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的公路或者航道,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和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强调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同时,《条例》还首次提出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治理,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资金扶持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

        《条例》强调水污染的源头控制,规定除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要进行生态补偿外,还要求建立健全对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生态保护区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排污指标可以依法买卖

        排污权交易是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有效手段之一,体现了“排污者付费、治理者受益”的原则。为规范排污权交易,《条例》对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了规定。同时,为克服可能带来的弊端,《条例》对排污权交易进行了相应限制:在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同一流域内,依法有偿取得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后,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节余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规定并不排除政府部门可采取补助、奖励、回购等方式,鼓励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

        罚款最高可达200万元

        《条例》对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上限,为有效遏制超标排污行为创造了有利条件。《条例》规定,对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行为,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另外,对排污单位违反规定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非法处置危险物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条例》规定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对拒绝、阻扰、妨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也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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