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城函[2010]16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海南省水务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要求,推进城镇减排工作,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我们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城建司联系。
联 系 人:毛联华章林伟
联系电话:010-58934757(兼传真)
010-5893435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务厅(局)、市政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第四条 考核采取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考核指标主要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减效率以及监督管理指标。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每年5月前,对上一年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每年3月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自查报告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查内容除考核指标外,还应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和执行、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制度和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污水处理水质监测、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考核评分细则,具体评分细则参见附件。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记分,分为优(≥85分)、良(<85分,≥70分)、中(<70分,≥60分)、差(<60分)四个等级。对考核结果为优的将给予表彰,对考核结果为差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并给予通报。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30天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书面报告,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八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和造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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