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资金"奖励环保企业
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做得好的企业(或单位),将获得重奖,这是记者7月23日从自治区环保局获悉的消息。为加快推进2008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确保年度减排计划的完成,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保局日前联合发文,将2008年自治区本级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共8058万元人民币下发到各市,用于奖励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完成好的企业(或单位)。
为体现“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和确保减排工作的连续性,奖励的减排量按国家已经核定的各市主要污染物2007年减排量和《2008年度广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确定的各市计划减排量的平均数计(减排量按国家核定的主要污染物2007年减排量和《2008年度广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确定计划减排量的平均数计)。奖励标准为:上述平均数每减排1吨化学需氧量奖励450元,每减排1吨二氧化硫奖励200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列入《2008年度广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化学需氧量工程减排项目、化学需氧量结构减排项目、二氧化硫工程减排项目、二氧化硫结构减排项目实施补助和奖励,涉及造纸、制革、制糖、酒精、淀粉、冶炼、钢铁、电力等行业。自治区要求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对奖励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随意调整、改变和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确保减排项目和减排计划按时完成。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保局将在各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通过国家(自治区)考核确认后,依据各市实际情况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资金”进行清算。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且资金使用规范的市,给予奖励,并在安排下一年度奖励资金时予以优先考虑;对完成情况较差或资金使用违规的市,将抵扣下一年度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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