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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环保文件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

更新时间:2008-08-11 09:13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作者: 潘登 甘亦成 阅读:1077 网友评论0

        要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要正当运行、需要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否则就要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区域限批,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

        【范围】

        三种情形要“区域限批”

        《办法》明确了区域限批的条件,如果未按照政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期限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或者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正当理由不运行或运行负荷不达标;或者不落实污水处理收费相关政策的,自治区环保局将暂停审批新增COD排放总量的项目环评文件。

        【整改】

        整改达标后方能重新申请

        《办法》还做了明确的时限规定。从被限批决定下达之日起,到整改工作完成并通过环保验收之日止。被限批的区域,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环保局同时暂停审批该类项目环评文件。

        被限批的区域,经整改达到要求后,应向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解除限批的申请。然后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解除限批的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竣工进行环保验收。

        验收合格的,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同意后作出解除限批的决定,并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广西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解除区域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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