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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三亚等地10月起开征污水处理费

更新时间:2008-09-03 10:00 来源:商旅报 作者: 苏钟 阅读:1169 网友评论0

         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海南省将加快建立、完善全省城镇污水处理收费体制,逐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记者9月2日下午从海南省政府了解到,为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和水污染防治事业的发展,自2008年10月1日起,全省的市、县政府所在城镇和经济开发区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并逐步向乡镇延伸。

海口、三亚和洋浦 不低于0.80元/立方米

        据介绍,自2008年10月1日起,全省的市、县政府所在城镇和经济开发区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并逐步向乡镇延伸。到2011年12月底前,全省各市、县各类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平均不低于0.80元/立方米;为了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需要,总体上应接近于全国平均水平。

        自2008年10月1日起,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居民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8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1.10元/立方米;文昌、琼海、儋州、万宁、东方、澄迈、昌江等市、县居民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6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90元/立方米;其他市、县居民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4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70元/立方米。

        省政府要求,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具体标准,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听证会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补贴不超0.20元/立方米

        省政府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按《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执行,水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征收职责,实行污水处理费征管责任制,督促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按规定标准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体制不顺、职责不清的,各市、县政府要抓紧协调解决,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减免污水处理费。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由市、县政府结合实际实行适当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不得超过0.20元/立方米。

        “各地收取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支出。”省政府强调,市、县政府要把污水处理运营和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列入年度的考核目标。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支的监管,保证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并做到及时足额入库,按时足额拨付。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每年要对污水处理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运营、维护的成本监审,加强对污水处理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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