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洗车未装水循环设施将罚2万
“在海口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封闭机井,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非居民用户未安装循环用水设施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海口市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4月25日审议通过的《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现提请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逾期缴污水处理费将罚款
《条例》规定,在海口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封闭机井,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城市供水企业或者受委托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收取水费、污水处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多收取费用5倍的罚款。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处欠缴污水处理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受委托收费单位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并处所截留或者挪用的污水处理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户,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其他节约用水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违法行为两个处罚主体
《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和新《水污染防止法》的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也不甚一致。《水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排放和倾倒废弃物或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按《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应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新《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第二款规定: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水污染防治法》罚款的最高限是《管理条例》最高限的4倍。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是无效的。因此,建议对上述《条例》与新《水污染防治法》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认为,一种违法行为有两个有处罚权的主体不妥。上述两条中就有两个有处罚权的主体:一个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另一个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这样在执法中就会产生矛盾。建议参照新《水污染防治法》对《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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