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10月起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
更新时间:2008-09-11 10:12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尹建军
阅读:1517
为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促进节能减排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近日,海南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促进城镇污水处理事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加快建立、完善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收费体制,逐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3年内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补偿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水平。自2008年10月1日起,全省市、县政府所在城镇和经济开发区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并逐步向乡镇延伸。
海南省要求,为了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需要,到2011年12月底前,全省各市、县各类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平均不低于0.80元/立方米,总体上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通知”要求,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力度,各地收取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支出。市、县政府要把污水处理运营和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列入年度的考核目标。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支的监管,保证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并做到及时足额入库,按时足额拨付。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每年要对污水处理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运营、维护成本的监审,加强对污水处理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通知”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减免污水处理费。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由市、县政府结合实际实行适当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不得超过0.2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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