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建设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进程,实现省政府确定的“到2010年,全省所有的城市和县城都要建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左右”的工作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认清形势。近年来,在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努力下,我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得到了一定的改善,2006年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平均处理率达到31%。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大量增加,我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仍相当滞后,生活污水平均处理率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下达我省的减排指标是:到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9.5万吨/年。2007年全省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达到10.14万吨,比2006年增长2.38%,没有完成减排的年度任务。虽经过努力,我省工业废水化学需氧量(COD)达标排放率已达95%,但由于其只占全省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的12.6%,特别是由于2007年无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投产运营,到2008年底,全省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将达10.5万吨,节能减排形势非常严峻。
(二)统一思想。加快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于贯彻省五次党代会精神、实施生态立省战略、落实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持综合生态环境质量全国领先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政府的战略部署上来,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从2008年起,三年内解决全省所有的城市和县城的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问题;到2010年全省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的战略任务顺利完成。
二、明确目标,强化责任
(三)明确目标。“十一五”规划中的海口桂林洋、三亚红沙、三亚新城、三亚鹿回头4个污水处理在建项目要在2008年竣工投入运行;海口长流、洋浦、澄迈老城、澄迈金江、定安、琼中、白沙7个污水处理项目要在2008年上半年完成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2008年新开工的7个污水处理项目和海口白沙门二期污水处理在建项目要在2009年底前竣工投入运行;海口江东新区、三亚海棠湾、三亚红塘湾、三亚荔枝沟、儋州、琼海、文昌、东方、昌江、万宁、陵水、保亭、临高、五指山、屯昌、乐东16个污水处理项目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前期工作,2009年上半年开工建设,2010年上半年必须全部建成投入运行。
要重视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与改造,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行后,一年内负荷率不低于70%;三年内负荷率达到80%以上。
各市、县要加快推进污水处理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的项目要积极提前开工建设。
(四)强化责任。省政府决定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市、县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市、县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已与省政府签订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标责任书,市、县政府应将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人,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组织配合。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污水处理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五)科学确定建设方案。各市、县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科学确定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处理工艺、管网走向和投资规模。确定的建设方案要符合省“十一五”建设总体计划。
(六)建立联合审批制度。省发展与改革厅、省水务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部门要成立污水处理项目联合审批小组,研究制定联合审批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在严把审批质量关的同时,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各市、县要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七)加快项目报批工作。凡未报批项目建议书的市、县要尽快按照污水处理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省联合审批小组要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批工作。原已报批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概算的项目,只要项目选址、处理工艺、建设内容、投资估算没有发生较大变化的,不再重新报批。省联合审批小组在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概算编制达到国家规定的初步设计与概算深度的情况下,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与概算,并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省环评审批部门要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审批手续。省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对各市、县上报的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用地尽快办理,凡项目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的,必须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各市、县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缩短项目招标投标时间,加快土建、设备招标投标工作进度,确保项目建设按期开工。
(八)加强项目管理。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程序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环评、勘察、施工图设计等参与方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编制的材料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严格开展专家咨询评估。
要严肃项目管理纪律。凡已报批的污水处理项目,项目所在市、县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处理工艺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
要加强招标投标管理。除海口、三亚的污水处理建设项目外,其它凡未编制初步设计与概算的项目,项目的初步设计与概算一律由省水务局和项目所在市、县政府共同作为招标人进行招标,由项目所在市、县政府与中标编制单位签订编制合同。项目施工、监理及重大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以市、县为单位,由省里按照有关规定集中统一组织实施。工程招标投标要公开、公平、公正,绝不能层层转包。
要加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县要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要求,层层建立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抓好污水处理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工作,确保污水处理项目按时保质建成运营。
要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省财政厅要研究制定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截留、挪用、挤占现象的发生,确保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九)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各市、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污水处理项目财政预算倾斜力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好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水务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部门要主动向国家汇报我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展情况,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省发展与改革厅从2008年起至2010年要集中省财预算内基建投资重点用于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牵头将条件成熟的污水处理项目向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推荐,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省发展与改革厅和省财政厅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投资规模落实省级配套建设资金。
海口、三亚、洋浦3个市、区的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除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外,其余的全部由市、区自筹或银行贷款解决。
屯昌、琼中、白沙、保亭、五指山5个市、县的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中央投资及省财配套80%,市、县自筹或银行贷款20%的比例解决。
定安、临高、乐东、儋州4个市、县的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中央投资及省财配套70%,市、县自筹或银行贷款30%的比例解决。
东方、陵水、昌江、文昌、琼海、万宁、澄迈7个市、县的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中央投资及省财配套60%,市、县自筹或银行贷款40%的比例解决。
鼓励采取多种模式(BOT、TOT、BT等)建设运营,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
(十)加强建设过程督查。省政府成立由省发展与改革、水务、建设、财政、国土环境资源、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指导督查组,负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督查。指导督查情况要每月向省政府汇报一次。督查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将作为表彰或通报批评的依据。
各市、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每周向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务局)上报污水处理项目进展情况、资金到位与完成投资情况、工程形象进度与照片、污水处理费征管情况以及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措施等。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每月向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汇报一次、每季度向省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一次、每半年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汇报一次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十一)加强项目审计监督。各级审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污水处理费收支情况的跟踪审计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特别是对建设进度缓慢的污水处理项目要重点进行审计,发现截留、挪用、挤占下拨建设资金和污水处理费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确保建设资金和污水处理费足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上。审计结果要每半年报省政府一次。
(十二)落实奖惩机制。对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进展快、完成任务好的市、县,省政府将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专项资金奖励等,并与评选文明城市、最佳人居环境奖、环保模范城市等挂钩。对地方配套建设资金不落实、项目建设进展缓慢、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县,省政府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媒体曝光、黄牌警告,减少或停止安排该地区新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向省政府作书面检查等形式,进行行政效能问责。
四、加强指导和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十三)加强污水排放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排放的污水均应纳入截污管网。企业排放的污水应经过预处理并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截污管网。
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对排水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实施和执行排水许可制度,特别是要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的水量水质进行在线监测,禁止超标污水进入收集管网。对排水水质不符合纳入截污管网标准的企业要坚决取消排水资格,并视情况给予处罚。
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安装进、出水质在线监测装置,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在年底前全面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在线监测装置要与各级环境资源、水务部门联网,实行即时双重监控,防止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运行率低、进出水水质不达标现象的发生。
各级水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质的动态监测和管理,努力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四)建立政府财政补助机制。各市、县政府要尽快研究制定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财政补助办法,在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无法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费用时,将补助设施正常运营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发改、水务、国土环境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保本微利”的原则,抓紧研究出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有关优惠减免政策。加快制定省财补助政策,对财政困难的市、县,由省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贴。
省政府决定从省级财政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奖励资金,由省水务局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对按质、按量超前完成建设任务的市、县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奖励资金要专项用于补贴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或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建设。
(十五)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各市、县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从2008年下半年起,在全省所有的城市、县城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并逐步向乡镇延伸。
凡未开征污水处理费或者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县,必须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抓紧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并力争到2009年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达到80%以上。
各市、县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理顺代征关系,确保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污水处理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六)完善政策配套。由省水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运营与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行业管理制度和劳动定员标准,落实运营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数字化监管系统,规范项目运营监管行为,完善目标考核机制;督促各市、县政府严格按制度规定抓好落实,规范建设运营监管行为,为污水处理产业化、市场化运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十七)加大业务指导力度。由省水务局牵头,组织成立专家咨询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技术指导和现场解疑,开展岗前业务培训和实地考察学习,确保关键性技术岗位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十八)明确责任主体。各市、县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内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紧抓好。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前期论证、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
(十九)加强舆论宣传。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污染治理的政策法规,不断增强全民的环保和污染治理意识,配合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实施。
五、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十)明确部门职责。省发展与改革厅负责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统筹项目审批和省级基建投资计划的安排,负责争取中央投资和向金融机构推荐项目,参与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市、县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省水务局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牵头研究制定相关的行业管理办法,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督查、考核和专家咨询服务制度,严格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建设的竣工验收工作,总结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经验教训。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配套建设资金,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做好建设资金的及时拨付和指导监督市、县对建设资金使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每半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要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及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管理,协助市、县解决项目建设用地选址问题。
省审计厅负责中央投资与省级配套资金使用、污水处理费征管情况的跟踪审计工作。
省监察厅负责对不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县政府及有关单位进行效能监察。对于中央投资与省财政配套资金已到位,因行政不作为而拖延项目开工或工程进度达不到目标要求的,以及污水处理费未开征或征收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推动项目建设按目标任务完成。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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