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
促进城镇污水处理事业发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和水污染防治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琼府〔2006〕61号)精神,现就我省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制定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
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加快建立、完善我省城镇污水处理收费体制,逐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三年内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补偿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水平。
自2008年10月1日起,全省的市、县政府所在城镇和经济开发区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并逐步向乡镇延伸。到2011年12月底前,全省各市、县各类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平均不低于0.80元/立方米;为了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需要,总体上应接近于全国平均水平。自2008年10月1日起,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居民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8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1.10元/立方米;文昌、琼海、儋州、万宁、东方、澄迈、昌江等市、县居民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6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90元/立方米;其他市、县居民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4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70元/立方米。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具体标准,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听证会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认真抓落实。
二、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力度
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按《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执行,水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征收职责,实行污水处理费征管责任制,督促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按规定标准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体制不顺、职责不清的,各市、县政府要抓紧协调解决,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减免污水处理费。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由市、县政府结合实际实行适当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不得超过0.20元/立方米。
三、切实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费收支的监管
各地收取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支出。市、县政府要把污水处理运营和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列入年度的考核目标。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支的监管,保证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并做到及时足额入库,按时足额拨付。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每年要对污水处理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运营、维护的成本监审,加强对污水处理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四、切实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领导
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发改、价格、财政、水务、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抓好落实。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收费负担问题。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取得广大群众对征收污水处理费措施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污水处理费的顺利开征,促进我省污水处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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