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十一五”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审批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本省有关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前期审批工作由项目规划选址意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等阶段组成。
第三条 各市、县发展与改革、建设、水务、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应当联合对项目进行预选址,项目选址应当尽量避免占用基本农田,项目预选址确定后要及时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对项目用地凡不涉及基本农田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在收到合格的申报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审批。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的,项目市、县要编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经专家论证和听证后,可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待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与用地报批一并报请审批。
第四条 各市、县在完成项目预选址的基础上,根据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下达的环评告知书,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在收到合格的申报材料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五条 各市、县应当根据项目用地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项目的性质,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规定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手续。项目建议书对建设规模、处理工艺技术的确定应当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建设“十一五”规划》(发改投资〔2007〕2006号)及《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建设“十一五”规划》(发改投资〔2007〕1760号)中有关规定为依据,省建设厅与省水务局应当给予行业指导。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需由项目市、县向有审批权限的发展与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审批请示、项目建议书文本、项目规划选址意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材料。省发展与改革厅会同省水务局、省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咨询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文本进行评估,并依据出具的咨询评估报告7个工作日内联合完成审批工作。
第七条 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由项目市、县向有审批权限的发展与改革部门提交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请示、初步设计与概算文本。省发展与改革厅会同省水务局、省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咨询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文本进行评审,并依据出具的咨询评审报告7个工作日内联合完成审批工作。
第八条 根据国家中央投资项目申报要求,必要时,可对项目审批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与改革厅商省水务局、省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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