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节能项目企业可获“三免三减半”优惠
更新时间:2007-12-21 09:54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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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新税法在企业收入界定、企业支出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作了细化。其中明确,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则获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即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头三年免税,后三年减半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
新税法规定,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条例据此明确,这一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条例明确了5项税前扣除规定。其中,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不再使用“计税工资制度”,而是与外资企业统一规定,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谓“合理”,主要是指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条例规定的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
另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与旧规定相同,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因此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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