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开工单位停止建设
更新时间:2008-09-17 08:02
来源: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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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令未经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停止建设、补办手续的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环保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如果建设单位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停止建设的决定,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关于补办手续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核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该款规定的“补办手续”是对违反环评规定的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即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依法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根据“补办手续”的要求而报送的环评文件进行审核后,依法可以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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