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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向饮用水源排毒液最高罚50万

更新时间:2007-11-23 11:10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夏命群 阅读:1155 网友评论0

        2007年11月22日,国家环保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表示,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的,最高可罚50万元。

        意见稿规定,因饮用水水源被污染而受到损失或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此外,国家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划定准保护区,这些保护区均应设立确切的地理界限,并安装明显的警示标志。

        同时,在以上任何级别的水源保护区内,有违法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的,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以及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废渣的,将被处于最低5万元,最高50万元的罚款。

        此外,在饮用水源地,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行为也被严令禁止,如有上述行为,在准保护区内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二级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内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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