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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发布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08-02-26 08:49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吴晶晶 阅读:1133 网友评论0

        国家环保总局25日正式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一意见将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遏制“双高”行业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

        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按照意见,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以及跨省经营的“双高”行业(13类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首发上市或再融资的,必须根据环保总局的规定进行环保核查。环保核查意见将作为证监会受理申请的必备条件之一。

        环保总局将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定期向证监会通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以及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相关信息也会向公众公布。环保总局还将选择“双高”产业板块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发布上市公司年度环境绩效指数及排名情况,以便广大股民对上市公司的环境表现进行有效的甄别监督。

        据介绍,绿色证券政策出台建立在环保总局近年的试点基础之上。2007年下半年,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通知》发布以来,环保总局已完成了对37家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对其中10家存在严重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发生过重大污染事件、主要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以及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公司,做出了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上市核查的决定,阻止了环保不达标企业通过股市募集资金数百亿元以上。

        潘岳说,从2007年的情况看,上市公司环保审核制度已经基本成型,下一步,就是要重点推进已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加大公司上市后的环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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