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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制建设取得新突破

更新时间:2007-12-28 15:4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步雪琳 阅读:1312 网友评论0

        回首2007年,从国家到地方,通过制定强有力的法律,解决困扰、阻碍环境保护工作的痼疾,成为环境法制建设的一大特点。 

  开门立法广纳民意“开门立法”,在环境立法的过程中体现最广泛的公众参与,一直是环境法制建设的一大特色。比以往国家环保总局在制定部门规章时征求公众意见更进一步的是,全国人大为了使修订的法律更适应水污染防治严峻形势的需要,也更切合基层工作实际,专门就《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一公布就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基层环保工作者、法律研究工作者甚至普通公众都对参与《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表现出极大的热情。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统计,共收到全国各地群众意见2400多条,各界群众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最为关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扩大水污染防治的范围、明确政府在水污染防治中的职责、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应考虑地方差异、强化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增加有关公众监督的规定和细化法律责任6个方面。 

  《水污染防治法》与每个人的环境权益息息相关,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充分倾听民意、吸取民智,不仅体现了公众参与的广度,而且提升了公众参与的质量。
  当前,环境信息的公开程度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极不适应。为此,今年4月,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国家环保总局立即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成为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 

  知情是参与和监督的前提,公开环境信息是确保公众参与的第一步和关键一步。《办法》的出台促使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内涵不断丰富、质量不断提高,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创新机制监管前移加强对政府决策的约束,通过立法将先进的经验予以制度化,今年的环境立法还特别强调了监管前移。 

  战略环评是优化产业和区域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重要制度手段,国家环保总局从2005年就启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立法工作,历时两年,送审稿已经上报国务院。 

  一些地方也在通过细化法律的形式使环评法发挥更大的威力。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进一步深化了规划环评的实施层次,明确了战略环评的实施主体,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跟踪评价、环评审批权上收和环保施工工程监理等多项规定,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盲目上马、无序竞争的态势。 

  当生态补偿在很多地方还停留在观念或者蓝图层面的时候,江苏省已经通过立法把理念变成了一个硬性规定。通过制定《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江苏省在流域上下游之间建立起经济补偿机制,各个行政区域不再各自为政,要强化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职责。通过确定断面水质控制目标,使考核有了量化的标准,有效地解决了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超标这一长期以来影响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难题。

  加大处罚动真碰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一直是环境执法面对的最尴尬的问题。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成为今年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修订环境法律、法规的新趋势。 

  最新修订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在这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在落实政府责任和增强环境法律、法规“刚性”等方面的条款在国内属于首创。《条例》规定,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把党政“一把手”考核这一有效的手段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将有效制约一直困扰环保工作的地方保护主义。

  针对环境法律、法规处罚力度偏软的情况,《条例》在全国首创性地提出了加倍处罚、按日计罚、处罚责任人的理念,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对违法排污企业按日累加处罚。这些条款不仅为其他地方立法做出了表率,而且为推动全国环境法律、法规的深入和强化做出有益的尝试。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不仅以法规的形式在全国率先授予环保部门“区域限批”权,而且将对违法排污企业处罚的上限由目前的1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目前,对于环境违法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只追缴超标排污费的1倍,而广东省推出的《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将追缴排污费列入对污染企业的处罚手段,最多可按超标4倍的罚款追缴。 

  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循环经济法》已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准备工作已经开始……不断完善的环境法制,不断加大的执法力度,将有力地推进历史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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