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充分运用排污收费加价政策促进节能减排
更新时间:2008-08-14 09:37
来源:济南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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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济南市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目标,促使企业积极主动地做好节能减排的各项工作,今年以来,济南市以新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为契机,充分发挥排污收费的价格杠杆作用,通过落实排污收费加价政策,对企业超标排污行为按规定进行加倍处罚。一是严格排污申报登记,搞好排污申报月变更,及时准确核定污染物排放量,为排污费加价与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夯实基础。二是及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规范征收管理政策。
在对排污申报核定准确的基础上,按污染物排放量及时按废气排污费每当量1.2元,污水排物费按每当量0.9元进行调整。三是做好宣传教育。及时将山东省物价局等3部门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环境保护的意见向企业传达,将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以及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能减排的重大意义向各有关企业讲解;同时,为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出更好的建议,为企业做好减排从而达到提价不提排污费的目的。四是规范排污费征缴。依法按程序核定排污费,及时足额征收排污费,对拖欠、拒缴排污费的,按规定时限催缴,对拒不交纳的,依法进行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五是做好排污收费稽查工作。对我市各级征收的排污费严格按照《排污费稽查管理办法》进行稽查,对是否按通知精神按时、按标准提高收费标准进行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六是对超标排污企业,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规定精神认真按新标准核定排污费,使其超标行为以及违法行为受到应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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